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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是一种新型的销售模式,2009年中国电视购物市场规模已达到了234亿元人民币。电视购物相比于其他零售商业有着自身的优势,即通过电视媒体的广告平台,将所要推销的商品以视频短片配以相应地解说词的形式全方位的呈现给消费者,进而激发消费者的潜在购买欲望。同时电视购物经销商一般采取无店铺的销售模式,通过物流配送将商品交付给消费者。但是在电视购物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商家经常在购物广告中人为地制造信息不对称,涉及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禁不止。本文通过对电视购物中虚假广告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家广电总局最新出台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以电视购物中的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如何对电视购物虚假广告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作为切入点,并对播出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分析论证,最后从经济法的角度,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如何进行更好地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电视购物相关概念的界定及法律问题分析。本文首先通过电视购物相关概念的界定及电视购物广告的作用,总结出电视购物蓬勃发展的原因。然后对因消费环境的差异及电视购物的虚拟性,而导致电视购物消费者权利呈现出的新特点进行分析。最后对播出机构在电视购物广告中的责任进行论证,认为播出机构对于电视购物虚假广告的泛滥负有责任。第二部分为我国电视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现状。首先从民商法对电视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展开论述,接着以虚假广告为联系,对相关的部门经济法进行比较分析。最后对电视购物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现状进行总结,并对现有法律法规能否对电视购物虚假广告进行有效规制予以分析。第三部分为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通过完善电视购物的实体法律体系,如制定专项电视购物法律法规、确立独立第三方的广告审查机构等,配合电视购物消费者纠纷处理机制的完善,全面保护电视购物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