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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利技术出资,其实质就是非专利技术的资本化。对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程序与法律规制,我国法律规定较为抽象。实践中,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约定往往过于简单,这样很容易引发纠纷。这严重影响了我国非专利技术成果顺利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因此研究非专利技术出资的主体与客体,以及我国如何规范实践中的非专利出资行为,是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课题。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文章分析了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理论基础,意在说明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合理性与价值。关于非专利技术的含义,辨析了与相近概念的关系,构成要件上认为其具有技术性、秘密性、实用性及保密性。非专利技术资本化反映了技术促进经济发展的趋势。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公司资本功能的变迁,并不影响“资本三原则”作为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研究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出资人与标的物问题。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人的资格与义务,认为非专利技术出资人不应仅局限于所有权人,还应扩大至使用收益权人;出资人除了足额缴纳出资的基本义务,还必须承担竞业禁止和瑕疵担保义务。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标的物,由现物出资标的物的适格性出发,分析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标的物是否符合现物出资的要件;非专利技术除了具有现物出资的要件外,并不需要具有特殊的要件。第三部分,研究非专利技术出资的估价与验资制度。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的估价制度,在分析我国现有立法不足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的意见。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验资制度,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分析了验资制度从产生之初即存在的技术缺陷,由此对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表示质疑,提出取消该制度的建议。第四部分,研究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法律规制。借鉴国外有关现物出资的有益经验,认为我国应从四个方面健全法律规制:一是非专利技术出资应履行的法定程序;二是对规避现物出资行为的规范;三是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风险担保责任;四是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