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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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法律素质的提高,以及法律的不断完善,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权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备受关注,安全保障义务已经成为了经营者的一项重要义务。一般而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以及其他进入经营场所中的人负有的,保障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本文立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并从司法实践出发,通过采用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的方法,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探讨和分析。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概述,具体包括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特征以及法律性质。笔者通过结合我国学者观点和司法实务界的做法,对一些理论学说进行分析,界定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阐述了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内容方面的特征,探讨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该义务性质为以法定义务为原则,以约定义务为例外等。第二部分主要以比较法的角度为切入点,探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实践以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此外,笔者也进一步阐述了我国在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相关立法。第三部分主要阐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与内容。重点阐述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以及保护对象,并从设备设施、服务管理、防范制止第三人侵害、违反先行行为四个角度来讨论该义务内容。第四部分则分析了违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首先分析了违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性质为既可能是合同责任也可能是侵权责任;经营者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根据法律责任的性质而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即被认定为侵权责任时采过错推定原则,被认定为违约责任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这种责任认定方法是商业发展的现状所决定的,有利于充分、合理有效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法律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笔者阐述了经营者在违反其对消费者及其他受害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后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类型,并且对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分别进行了论述。最后,笔者针对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免责事由做出理论性和实证性的分析。笔者认为,当第三人侵害消费者及其他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时,经营者为了防止其受到不法侵害采取了一定的合理措施,经营者可以免除责任。此外,在消费者及其他受害人因其故意、重大过失,受害人承诺等情形,造成其自身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可以免除责任。以上论述均可以表明我国引入并在司法实践中确立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展望此项制度,从整个法律制度和实践的层面来分配社会正义,便可以达到“双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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