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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中,近年来出现政府将本质上属于政府的职能外包给私人主体的现象,奥巴马上台后督促联邦政府确立“政府固有职能”政策,为政府确立“哪些职能适合外包,而哪些职能更加适合由政府自身来履行”问题的政策依据,一定程度上固化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边界。在全球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重新将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聚焦在政府身上。“政府固有职能”以公共利益为核心判断依据,以“成本—效益”条件作为判断理由,将联邦政府的固有职能采用清单形式罗列出来,在向社会公示政府职能的同时,也固化了政府的核心地位,划清了合同外包适宜由哪一种主体承担的界限。自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被引入中国以来,得到各级政府的认可和推广,它在改善政府公共供给质量的同时,有效回应了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但是,合同外包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政府在合同外包过程中逐渐放宽管控,甚至在一些涉及政府关键职能的外包中丧失核心地位,而政府恰恰应当承担公共服务“元治理”的角色。笔者认为政府在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中越来越流失自身的核心职能,一是我国在私人主体参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程序方面,没有专门针对私人主体履行公共服务的合同程序规范,使得公共服务在外包中流失政府必要的决策、监督和控制等运行职能;二是由于公共服务在合同外包过程中责任主体不明、社会成本加重以及缺失公法约束,导致政府社会管理职能流失;三是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通过合同外包的形式共享公共权力,从权力控制到权力共享,这体现了政府行政职能的流失。因此,政府的合同外包实质上存在政府核心职能外包的风险。我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从1982年起至今经历七次变革,其中政府的职能转变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围绕职能转变,政府不断简政放权,归纳起来,分为三次转变过程,呈现微观经济管理职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逐步让渡以及以权力清单制度为标志的政府的权力明确与权力固化。在此基础上,反思美国“政府固有职能”的政策逻辑,结合我国的改革实际,得出两国同处公共服务改革的市场化阶段,并且,划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是两国政府共同的呼声。基于这种政治背景的相似性,“政府固有职能”虽然不可完全复制,但具备可以借鉴的精神,这对于逐步走上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之路的中国适用。美国政府力图框定政府职能于不合理外包的范围之外的努力,成为我国正视公私界限的典范。我国借鉴“政府固有职能”的理论逻辑具有可行性,将政府职能按照是否更为接近政治诉求的标准,划分出“核心—外围”的职能结构,以此划定政府各部门的“核心—外围”职能结构,能够作为政府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过程中职能外包的依据。为了使合同外包在公共服务提供中发挥更大的效用,反思这些问题并找出根本症结,对于还原新公共管理的改革诉求十分必要,本文尝试在这方面做出努力。根据政府职能行使领域,从政治、经济和社会三方面抽离政府的核心职能,政府应当强化其核心地位,这些职能应当由政府亲自履行,不能外包给私人团体。同时,笔者认为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政府应遵循“从外围到核心”的职能外包顺序,根据政府、市场不同的特性相应匹配不同的公共服务内容以及强化政府在合同外包中的监督责任三个维度,确保将合同外包控制在不适宜市场化的范围之外,优化服务供给程序。第三,通过强化政府在职能外包过程中的主体意识、理性意识和法治意识来从思想上,明确“准市场”中政府成为合理供给主体的意义,维护良好的公共服务市场化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