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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行过程主要包括先期融资,项目选择,退出和再投资,对私募股权投资者而言,最重要的过程是如何成功退出其投资的目标公司。因为成功的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循环运作的保证,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的规范治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推广在当前国内还存在着很大的障碍,从而制约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本文旨在讨论在目标公司清算型退出情形下,私募股权投资股东对公司资产分配权的实现状况。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清算型退出概述”。本章主要作为全文的铺垫,因为本文的研究主题虽然是私募股权投资股东对公司财产分配权的实现形式,但笔者发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清算型退出的理论框架是进行相关研究的基础。在这一部分中,作者将从定义着手,阐明此文研究的“清算”等同于“资产变现”,即股东出让公司权益而获得资金。其次,总结论述了其退出作用的重要性,最后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清算型退出方式做了简要介绍,主要包括股份回购、公司解散1及公司破产,为下文不同清算型退出路径下私募股权投资股东对目标公司资产分配权的探讨作了简要铺垫。第二、三、四章分别对股份回购、公司解散和公司破产这三类清算型退出方式做了翔实的阐述,集中分析私募股权投资者对目标公司资产分配的实现,并指出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障碍。就股份回购退出方式而言,主要法律障碍包括公司股份回购的合法事由,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公司回购的决策程序及股份回购条款的效力。就公司解散退出方式而言,主要讨论私募股权投资股东无法根据公司章程解散公司的情形,私募股权投资者股东可否享有优先表决权以及优先清算条款。就公司破产退出方式而言,分别讨论了优先清算条款是否有效,可否实行税收优惠及可否允许私募股权机构回收部分资金。第五章“美国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美国作为现代私募股权投资的发源地和私募股权投资业最为发达的国家,其相关制度的设计也最为完善。在介绍美国的相关制度与讨论后,结合我国所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的建议,表达了笔者对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一步发展的向往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