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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对我国学理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保护对象、性质及其理论基础的一般观点做出检讨的基础上,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进行了比较充分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理解。本文由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构成。在前言部分,笔者首先提出文中将要论证的问题;其后就论文的写作目的,论文的论证范围、论证结构及研究方法予以交代。正文部分共分五章。第一章从历史考察和分析的角度探讨了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制度沿革。通过对第三人干涉合同关系制度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英、美、法、德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考察,以及对其作为独立于合同责任的一种制度形式而得以发生和演进的原因的概要分析,得出这样一种认识:追求一种独特的制度规范和价值功能,才是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被纳入侵权责任范畴的原因所在。第二章对我国学者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保护对象、责任性质及理论基础的一般观点进行检讨。我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真正的保护对象为债权人对合同关系外主体享有的不具典型社会公开性的法益,而这种法益在特定条件下的不可侵犯性,才是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得以存在的法理基础。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具侵权责任性质,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因在于其违反了对他人权益的尊重和不得侵害义务。学说上所谓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障碍”命题本身是虚假命题。第三章分析了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原因类型及其构成要件。意图为正确理解和适用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提供一个比较完整的制度分析框架。第四章论述了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特有的价值功能及规范功能。通过这部分的考察,本文延伸到立于社会经济与法律关系的视点对该制度的立法政策做出评估。第五章对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立法、司法现状进行了论述和分析,并提出对于曾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起到过稳定商业秩序作用的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我们应借鉴过来。该责任会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初期起到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激励信用体系形成的作用。由于该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所以立法者应在侵权行为法的制订中予以考虑。结论部分为本文观点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