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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林业从此结束了以木材生产为主的时代,进入了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新时代。《决定》从全局高度对林业的战略地位做了新的定位,明确提出要“加强林业执法监管体系,充实执法监督力量,改善执法监督条件,提高执法监督队伍素质”,这对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监督保护好、发展培育好国有林区森林资源,使之在保护生态、维护国家的生态安全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提出新的课题和新的要求。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实施监督,是保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所有者权益的必要措施和手段。完善、健全的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体系,是国有林区森林资源有效运营的必然选择。尤其是在我国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尚不完善的特定条件下,构建包括确认监督主体、界定监督客体、健全监督职能、落实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措施等在内的监督体系,是保证国有林区森林资源保值增值的关键环节。目前,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体制不顺、模式单一、政策不完善、监管不到位和基础落后的状况还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林业发展的要求。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的体系建设又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本文从分析现状入手,根据目前我国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体系的特点和缺陷,探讨如何建立一个设计科学、运转有效的森林资源监督体系,是一项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从生态、经济和社会综合的角度出发,比较全面和系统地研究在当前林业进入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新时代,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体系构建及其对策措施。本文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森林资源监督理论和实践,在认真研究总结多年来森林资源监督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监督问题从理论上进行系统的研究和阐述,以指导森林资源监督实践,有助于对林业经济管理中重点难点问题的探讨和现实问题的解决,一定意义上弥补了理论研究的空白,具有比较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创造性的提出了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体系新模式,对监督体系各部分的建设重点进行了研究分析,提出了相应对策。在森林资源监督组织体系建设上,借鉴国外林务官制度及其做法,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林务官制度的具体措施;在被监督对象体系建设上,提出了转变监督理念,重点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情况和林业重大经营决策的监督及具体措施;在监督的方法手段和措施方面,提出了增加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的科技含量,提高监督工作实效性,加强森林资源监督法制建设,为森林资源监督营造良好的政策法制环境。本文重点研究分析了森林资源监督管理体制问题,针对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体制不顺,森林资源名义上是归国家所有,实际上由森工企业自管自用,政企不分,责权不清,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利用缺乏有效监控的现状,结合实际提出理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体制,创新机制,做好森林资源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以点带面,为森林资源监督提供良好的体制环境的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