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证据法学中联系紧密而又有明显区别的两个概念,二者的关系问题是证据法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证据能力的正确认定是案件得以正确解决的前提,证明力是证据规则运行的最终归宿。本文首先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两大法系国家关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规定,接着分析了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系,最后对我国证据法中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作了探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第一章:证据能力的比较法分析。本章重点介绍了两大法系国家的证据能力制度,考察其具体制度上的差异,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分析,揭示证据能力在英美法与大陆法上的普遍性、共通性,即证据能力是基于事实认定或实现特定政策的考虑,通过一定的方式对进入诉讼的证据材料的一种合理的、必要的限制。第二章:证明力的比较法分析。本章重点介绍了两大法系国家的证明力判断规则,并进行了比较评析,揭示了两大法系在证明力判断上的相同之处,即对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采取自由评价的原则,同时应对裁判者的心证进行必要的内外制约。第三章: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本章在上文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了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证据能力是一个法律问题,一般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证明力是一个逻辑问题和事实问题,一般是依据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来确定。证据能力的存在是证明力存在的前提,证据能力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对证明力加以限制。第四章:我国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规则之完善。本文认为,在证据能力方面,我国应当在诉讼中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设立特权规则,对重大违法的证据予以排除;在证明力方面,应当确立自由心证原则,并对心证以必要的制约,以保障心证的客观化、合理化、公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