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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海上维权执法形势日趋严峻。2018年7月1日,海警队伍整体划归武警部队,以中国海警局的名义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于这支新成立的海上综合执法队伍来说,在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的同时,更多的是要面临一系列困难和挑战。海上行政执法权作为整个海上执法权力体系中最积极、最直接、最频繁适用的公权力,是民心聚散的接收器,也是民心汇集的着力点。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直接关系着海上维权管控效果和渔船民的切身利益。然而,当前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存在立法滞后、职能界定模糊、实施程序缺失、救济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致使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无法发挥其应有功效,不利于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本文从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理论出发,从实体法适用和程序法适用两个大方面,对当前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剖析其产生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建议,最后结合实际执法经验,提出对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立法示范性条款建议。文章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从实施主体、实体法渊源、程序法渊源三个方面厘清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的理论界定。第二部分对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实体法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分别从主体职能、限制人身自由、限制财产权和其他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理论与实践争议进行系统阐述。第三部分研究了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法困境表现形式,从启动程序、运行程序、救济程序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四部分结合实体法困境和程序法困境,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分析解决我国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存在问题的路径,有针对性的提出意见建议,以期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和适用能够更加完善。第五部分结合执法实际工作,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研提海上维权执法行政强制措施立法示范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