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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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产品的一个典型代表,近年来获得了较为快速的发展,不少造车企业以及互联网企业向自动驾驶汽车领域进军,尤其是近些年来出现了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使的新闻,如2017年7月,百度公司的董事长李彦宏乘坐百度公司研发的自动驾驶汽车在北京上路行使。自动驾驶汽车已经从科学幻想、实验室阶段开始步入公众生活之中,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尽管自动驾驶技术发展较快,但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技术仍然并不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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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产品的一个典型代表,近年来获得了较为快速的发展,不少造车企业以及互联网企业向自动驾驶汽车领域进军,尤其是近些年来出现了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使的新闻,如2017年7月,百度公司的董事长李彦宏乘坐百度公司研发的自动驾驶汽车在北京上路行使。自动驾驶汽车已经从科学幻想、实验室阶段开始步入公众生活之中,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尽管自动驾驶技术发展较快,但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技术仍然并不十分成熟,这也导致出现了一些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侵权事故,进而带来了人们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性的隐忧,同时也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争议。由于自动驾驶汽车侵权问题的特殊性,笔者将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研究作为选题,对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侵权事故责任予以准确分析,厘清各方责任,在促进技术发展与受害人权利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在鼓励支持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的同时,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首先,研究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分级与法律定位。在技术分级上,采用主流的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SAE)的分级分类标准,将自动驾驶技术分为6个等级,将LO级界定为无自动驾驶阶段,将L1-L2级界定为辅助驾驶阶段,将L3-L5级界定为自动驾驶阶段,其中L5级为自动驾驶的最高等级,也是最严格的意义上的“无人驾驶”。在法律定位上,尽管自动驾驶汽车具备不被人类驾驶员所感知的运行“自主性”,但其是按照人类预先设定的程序与规范完成驾驶任务,受到人类的控制,因而自动驾驶汽车仍然属于法律客体的范畴之内,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人格,不具有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资格。其次,阐释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路径与存在问题。对于侵权事故责任,我国目前法律之中规定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等为代表的规则体系。对于自动驾驶汽车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侵权事故,如果系驾驶员一方过错造成,则可以适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但该规则却存在责任主体与主观过错认定困难等问题。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侵权事故,如果系汽车质量缺陷原因造成,则可以适用产品质量责任,但该规则却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认定困难、受害人举证成本较高等适用难题。如果类推适用雇主替代责任、动物侵权责任、电梯侵权责任、核电事故责任等责任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不同程度的适用难题。再次,介绍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域外立法经验并归纳可借鉴之处。从建立完整的权责体系、设置弹性法律规则、注重保护数据信息安全等三个方面探讨了德国的侵权责任立法经验。从明确首要责任、明确受害人过错责任以及明确追偿权等三个方面探讨了英国的侵权责任立法经验。从明确合法上路资格、明确生产商责任、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三个方面探讨了美国的侵权责任立法经验。分析域外国家的立法经验后,从开放的立法态度、完善的保障机制、健全的配套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对完善我国侵权责任体系的启示借鉴意义。最后,提出对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完善建议。应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从解释论的角度明确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殊侵权责任模式,区分不同案件情形适用“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明确包含自动驾驶汽车研发商、生产商、销售商以及驾驶人等多元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平分配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明确各方责任承担比例,同时建立健全以说明义务、强制保险、救助基金、数据保存等制度为内容的配套体系,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为公正解决该类案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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