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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矿山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已是当务之急。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矿山环境治理举步维艰。在这一现实背景下,如何才能调动矿山环境治理责任人的积极性,是矿山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所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选择以矿山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子制度——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为研究对象。并认为,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这一既规定了矿山环境治理义务,又包含着矿山环境治理责任的经济激励措施,可以改变传统的矿山环境管理中管理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的局面。尽管我国目前已经有了这方面的立法,但仅处于初创阶段,存在立法层次低、立法冲突多等问题。只有将其制度化,才能为矿山环境保护及其治理提供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由于本文以完善我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实现矿山环境利益的最大化为研究目标。因此,本文将以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为切入点,然后从四个部分展开论述。希望通过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分析矿山环境治理中矿山环境利益被忽视的原因及解决方法,从而起到窥一斑而见全豹的作用。本文第一部分,指出了矿山环境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一事实,认为矿山环境治理需要引进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而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也有其理论上的依据。本文第二部分,以正处在初创阶段的我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为研究对象。在对这一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之后,指出了我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存在的局限。本文第三部分,是本文承上启下的关键部分。由于前文已经指出了我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因此就要分析这一制度在国外能够得到良好运转的原因,然后将其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比较,便能得出对健全我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有益的几点启示。本文第四部分,以阐释我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完善途径为中心。该部分以上文的论述为前提,归纳出了这一制度在其本土化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具体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