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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公权力行使者,从权力监督制约的角度来讲,其个人工作与生活更多地处在社会公众与媒体的视野之中。特别是随着网络科技的运用与普及,对“问题官员”的网络举报与网络监督俨然已发展成十分有效的模式。然而,我国舆论监督与国家机关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张力不断增强,并且存在着压制舆论监督的倾向。从“焦玫瑰”案、“尹冬桂”案到“朱文娜”案、“邓永固案”等,这些社会事件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评论的同时,也引起了法律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名誉权保护的一系列深入思考。在这些案件的处理中,司法机关往往处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对国家工作人员名誉权的高标准保护将引致舆论对不良风气、宫僚主义、形式主义以及各种各样的读职、腐败现象披露不力,举报与评论人不断遭受权利侵犯,严重影响到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对国家工作人员名誉权侵害的放任会将民主监督带入歧途,甚至成为鼓励网络暴力的一种间接推动力。造成这种两难局面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本论题的研究旨在恰当地调整舆论监督与国家工作人员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各种关系和各项矛盾,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建设当下我国公共权力与舆论监督之间的良性运行关系。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名誉权限制的理论基础。首先通过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务员辨析、国外公务员类别及发展趋势、国家工作人员界定标准与公务活动认定,研究了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其次,分析了国家工作人员名誉权的特定保护范围,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社会评价的特定保护,国家工作人员隐私的特定保护。最后从言论自由、舆论监督、人民民主三个角度研究了国家工作人员名誉权限制性保护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名誉权保护现状分析。本部分选取了司法实践中的四个典型案例:焦玫瑰诉《中国青年报》案、尹冬桂诉武汉某报社案、朱文娜案、邓永固案,进行介绍分析。以此切入,分析我国在国家工作人员名誉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保护失序的深层原因。第三部分:域外公职人员名誉权限制的考察与借鉴。本部分对美国、英国、德国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之公职人员名誉权的限制性保护进行研究,以从域外角度为我国公职人员名誉权保护模式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名誉权限制的制度建议。主要从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名誉权民事侵权构成要件、强化名誉侵权中国家工作人员举证责任、严格限制诽谤罪的适用、上收诽谤国家工作人员的批捕权四个角度对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名誉权限制性保护体系构建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