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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及他人的投毒自杀行为是指行为人用投毒的方式自杀,该投毒行为导致他人伤亡的行为。该行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行为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第二,行为的方式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一个投毒行为;第三,行为的心理状态是故意或过失。“伤及他人的投毒自杀行为”其行为方式是“投放有毒物质自杀”,行为内容是“伤及”,行为对象是“他人或者说是无辜第三人”。目前,关于“伤及他人的投毒自杀行为”的争议,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主要有四种观点:“投放危险物质罪说”、“故意杀人罪说”、“过失致人重伤罪说”和“无罪说”。上述各学说的论者分别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和依据,但这些理由和依据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对伤及他人的投毒自杀行为准确定性需要澄清相关的理论问题:一是公共安全含义的界定;二是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遂一说,通说是否定的;三是行为人主观方面对定罪存在影响,行为人的心理不同,构成的犯罪便不同。据此,伤及他人的投毒自杀行为应区分不同情况认定其性质:第一类,若危害了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物安全,则构成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第二类,若导致特定人的伤亡,则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第三类,若行为人主观方面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