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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门槛不断降低,市场上公司主体不断涌现,伴生的环境问题也愈发严重。传统公司法理念中公司终止即告结束、不再承担法律责任,但环境侵权有明显的迟滞性和潜伏性,这使得环境损害需要长时间积累爆发,但此时作为侵权行为实施主体的公司已然终止,会产生受害者求告无门的窘境,实践中也有公司利用其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终止公司规避责任。且在以往的主流法学研究中,一般都把研究焦点汇集在公司存续期间的行为规制,对公司终止后的法律问题关注较少,及至目前,我国对于公司终止后的法律规制都大多是空白一片,立法规制有限,学术研究众说纷纭。但实践中环境事故频发,公司乱象丛生,使得我们不得不开始着眼这一问题,探究公司终止后环境侵权赔偿问题,公司终止原因多样,公司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有继受主体足以承担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唯有因破产和解散终止后环境侵权赔偿问题处置尤为复杂,破产机制与普通解散机制有很大差异需分而论之。本文通过分析公司终止后环境侵权赔偿现存的问题,探究能切实保障环境侵权受害人权益的公司终止后环境侵权赔偿路径选择和制度安排。文章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内容:第一章,公司终止后环境侵权赔偿的法理基础。本章集中在具体概念明晰和为何公司终止后仍要进行环境侵权赔偿问题上,先对公司终止、环境侵权和公司终止后环境侵权赔偿进行概念界定,其后从大规模损害、损害担责原则和利益平衡论探究公司终止后仍需进行环境侵权赔偿的法理依据。第二章,公司终止后环境侵权赔偿现存的问题。本章集中在公司终止后环境侵权赔偿问题产生的原因,现有立法和实践状况及规制不足的具体表现,先对公司终止后环境侵权赔偿问题产生进行分析,再对现有立法和实践中公司终止后环境侵权赔偿问题处理情况进行梳理整合,目前相关立法基本空白,实践中也因无法可依乱象丛生。公司终止后环境侵权赔偿问题规制不足主要表现在公司终止后责任主体缺位、公司本身缺乏环境保护的内生动力、现有清算中对环境侵权受害人保障不足,且侵权责任法应对环境侵权问题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三章,公司终止后环境侵权赔偿的路径完善。本章针对公司终止后环境侵权赔偿现存问题及规制不足探究完善路径,先对域外借鉴和本土化探索进行介绍评析,后搭建事前预防机制、清算阶段预先规制、终止后责任主体保留制度、扩大责任主体范围和终止后社会化救济共同作用的一整套完整的制度安排,以此真正实现对公司终止后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