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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是审判中常见的一种证据类型,每一件案件中基本都需要言词证据发挥对定案的作用。但未成年人的记忆能力、表达能力、知识储备都尚不完善,导致未成年人在刑事审判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司法机关、社会相关组织重点对其进行保护。但我国现行立法对未成年人的言词证据并未有较为完善的规定,实践中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也令人遗憾。本文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几点关于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收集与审查方面的具体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分析未成年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特征以及未成年人处于不同诉讼地位的特点,明确他们共同的特性,进而阐述未成年人的言词证据具有表达存在阶段性差异以及证明力较低的特点,引出下文未成年人在收集与审查阶段存在的缺陷。第二部分通过对未成年人在收集和审查阶段易出现的问题来明确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适用现状。在收集阶段,对未成年人进行取证的主体存在人员配比不合理的情况;取证的程序存在重复、繁琐的问题;取证的方式较为单一。在审查阶段,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尚未有较为系统和具有的针对性措施,对审判工作造成了一定困扰。第三部分根据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在收集和审查阶段出现的问题来分析具体原因。首先因未成年人身心脆弱,思维易受到干扰且法律知识匮乏导致司法机关向其收集证据时身心易受到伤害,未成年人尚待发展的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也使得其证言证明力较低。其次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缺乏宏观原则指导,具体法规也缺乏操作性,导致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取证、审查时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措施,不利于对言词证据的审查认定。第四部分是完善未成年人言词证据适用的相关建议。首先明确未成年人刑事办案原则来提高司法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案件的重视程度。其次完善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取证、作证机制,减少现有程序弊端。最后丰富具体的审查方法,扩宽审查路径来提高审查的效率与质量,以及利用证据补强规则强化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证明力,明确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在刑事案件中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明力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