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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际上对关于气候问题的解决途径存在着很大争议,其中最具争议的当属美国提出的,在2020年对未能达到碳减排标准的国家征收碳关税。碳关税的提出是由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担心国家间的碳减排政策差异将引起“碳泄漏”与“竞争力损失”。国内官方和学界纷纷指出,美国此举是在借“气候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本文认同这一点。然而,如何才能有效的解决全球气候问题?碳关税到底能不能或者在多大程度上起到“气候保护”的作用?对此类问题的研究却众说纷纭。本文尝试从全球公共产品供给的角度,研究回答上述问题。在第二章“气候问题与WTO自由贸易制度的全球公共产品性质分析”中,笔者分析认为,各国为气候问题的解决所做的各种努力与WTO所倡导的自由贸易制度都可以被看作是全球公共产品,而气候问题与WTO成员国之间贸易摩擦的存在,说明全球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因此,气候问题与国家间贸易摩擦的解决有赖于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世界各国对全球公共产品的供给。第三章,笔者运用奥尔森的选择性激励理论,分析“碳关税”作为碳减排的激励约束手段的实际效果。碳关税可以被看作是为解决全球气候问题而对主权国家的选择性激励。研究表明,碳关税一旦实施,其实际作用效果就会变成是对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激励,而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则是限制性约束。由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短期内缺乏碳减排能力(技术层面),利用碳关税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施加的限制性约束对碳减排效果作用有限,但它所起的负面效果却是降低了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碳减排能力的发展。所以,碳关税不是全球碳减排有效的激励-约束手段。在第四章中,笔者运用经济机制设计的激励机制原理,尝试建立一个促进气候向好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利用《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成功案例分析证明,一国在国际上的决策行动不仅会考虑经济上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同时也会考虑其它非经济因素。基于此,笔者建议将非经济领域的国家利益,包括一国的国际政治地位、在国际上的国家形象、声誉等纳入全球碳减排的激励范围,拓宽激励渠道,以走出激励资源支撑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