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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相关拉动内需政策放宽等原因,我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业发展得如火如荼,其中尤其是网络第三方支付最为引人关注。根据艾瑞咨询今年发布的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额规模的调查报告显示,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交易额规模从2005年至今,每年都在不断快速增加,而在今后的几年中仍然会以超过36.3%的年增长率上升。然而在非金融机构支付市场如此繁荣的景象背后,有关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各种争议却从未间断。因为从我国《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和《支付结算制度》等相关法律及行政规章可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非现金结算等货币信用服务的企业法人唯有商业银行。而现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却在事实上从事着货币转账支付结算等与商业银行相类似的金融服务业务,这就使得涉及支付服务的此类非金融机构本身的性质和地位无法被定义。与此同时随着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不断横向拓展,非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各种潜在的风险和社会问题逐步暴露出来,例如持预付卡消费者权益受损、资金沉淀、信用风险、洗钱犯罪等,严重影响到经济秩序稳定和社会和谐。在这样的情形下,社会各界要求对非金融机构支付行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虽然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行业自律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对此类非金融第三方支付服务进行了规范,但是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之非金融机构支付行业涉及到的支付服务范围较广、内容复杂,仍然有不少监管问题有待解决和进一步的规定。这其中,有关此类非金融机构的主体地位、市场准入、支付服务的监管范围、注册资本、在途资金、资金账户的监控、法律责任、消费者保护等等这些问题尤为突出,亟待解决。在这一背景下,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并随后于2010年12月1日公布实施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从内容上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非金融机构的支付业务正式纳入央行的监管,规定了货币转账结算服务的行业准入《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证条件,其中包含了注册资本、出资人、组织机构等要求。同时明确了金融行政监管范围,即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银行卡收单这三个领域。并进一步规定了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服务过程中备付金的性质和监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不仅解决了此前非金融机构支付实践中产生的监管难题,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进行规范,更旨在促进支付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一些争论已久的纠纷问题给出了确定的答案,但此管理办法本身也需要在监管实践中完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于非金融机构支付市场的影响无疑是巨大和深远的,相关企业对此纷纷作出反应。在一些非金融机构纷纷提交支付业务申请登记材料的同时,也有不少非金融支付企业因准入门槛较高悄然退出市场。在此环境下,非金融机构支付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如何似乎已有定论。央行对支付服务市场进行监管,其目的不应当仅限于防范支付风险,更应该着眼于整个支付行业的长远发展。如果监管尺度过于严格,则同样不利于金融创新和发展。本文除去导言和结语外,正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内容介绍如下: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概念和服务运行模式,以其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沉淀资金问题为切入点,进行深入地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支付服务行业监管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二部分,详细分析《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如何对支付服务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以资金监管为例,涉及到备付金的定义,银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并以这一部分作为后文提出问题的基础。第三部分,着重分析《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非金融机构支付行业的影响,包括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和使其“有限制”地发展两方面内容。这一部分将列举大量实例论证《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产生的影响。第四部分,在肯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积极意义的基础上,提出该管理办法需要完善的地方。通过对美国、欧盟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以及证券、信托法律制度的借鉴,给出应当确立监管原则,适度有效地监管,可以有条件地利用沉淀资金等建议,并对这些建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