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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来已久,通过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干预、心理测评以及心理疏导及时发现及纠正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多因其不良心理引发,法律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要求高于普通刑事案件,要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由知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办理,做到办案人员的专业化与专职化,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在办案机关专业化、专职化不足的情况下,借助社会力量(心理咨询师)帮助办案机关实现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护。通过对凉山州未成年人犯罪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情况调研,发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没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心理干预等措施,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心理咨询库”,审理某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引入咨询库专家成员介入到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因客观现实的制约,并没有得到持续进行,心理专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所应发挥的作用也被搁置。办案机关今后办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公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逐步提升办案意识,借鉴凉山中院聘请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其进行心理服务;凉山中院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将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制度继续推进。三机关还需要共同克服当前引入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遇到的困难,努力地解决。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是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一种很好的方式。本文分为四个部分进行:第一部分以A故意杀人为例(第一例)引出心理专家介入了凉山州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实践,凉山州未成年人犯罪由于办案人员专业化、专职化程度的不足,对法律赋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高层级的诉讼权利保障不足,在办案人员专家化、专职化不足的情况下,要实现法律赋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高级别的诉讼权利,借助社会力量(心理专家)可以帮助办案机关对其进行保障;第二部分主要对凉山州引入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进行了论证,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弥补了法律规定的虚置,对诉讼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缺失进行了填补,还从另一方面促进了司法民主的进程。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而言心理专家发挥了安抚、疏导、教育功能,同时对办案机关的诉讼过程进行了监督,凉山州办案机关对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也表示了肯定的态度;第三部分谈了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几个理论问题,对心理专家在诉讼中的角色进行了定位、同时谈了心理专家与司法办案人员、法定代理人、律师的关系,他们共同作用推进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还从心理专家现目前介入的案件类型、介入的案件范围与适用阶段、专家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心理专家的资格这几方面进行了阐述;最后,第四部分从凉山的具体现实出发,总结了凉山州心理专家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困境,主要包括办案人员意识的不足以及人员配置的不足,专家人才的不足,缺少经费支持等其他问题,并且针对遇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