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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金融业也迅速的发展壮大,各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也走进了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从消费者在证券市场购买证券,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在保险公司购买投资连结保险,到一些消费者购买高级的期权、期货及金融衍生品,可以说消费者为了满足自己的金融消费需求,越来越多的与金融机构接触,接受他们的服务。“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也开始被使用了。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的金融市场经历了跌宕起伏的发展过程。各国纷纷从严格的金融管制发展到金融自由化,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管理也大大放松,金融机构为了维持原有的市场占有度,对客户采取了各种销售手段。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涌现了许多新的金融产品,金融消费者在面对这些产品时,往往觉得不知所措,一方面是可选择的产品多了,另一方面是自己对金融产品的认知还不足,对销售者的解释也存有怀疑,在经不住劝说的情况购买了金融产品,而最后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始于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迅速的蔓延成为了全球的金融危机,对金融自由主义敲响了警钟,金融消费者也在这场危机中成了受害者。各国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纷纷出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并调整自己的金融服务法律,金融监管法律,把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作为改革的重点内容。我国的金融市场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却很快。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受到权益损害问题开始凸显。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法律,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规定也散见在各个法律法规中,模糊而不成体系。近年来,越来越多金融消费纠纷的出现,由于法律的不完善,或者以行政责任,或者以刑事责任来代替民事责任的也很普遍。为了使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真正实现,所以有必要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进行专门研究。本文分为四章对此加以论述:第一章是金融消费者的概论。文章开篇围绕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展开,这是文章的基础。首先,介绍作为一般消费者所应具有的概念,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做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接下来介绍国外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方法或者定义,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金融消费者的范围确定给出了本文的看法。由于金融消费有着自己的特点,比如金融消费的标的具有无形性,复杂性,内容也不易识别等,因此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应具有相应的特点。金融消费者具有某些特定的权利,如金融消费信息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等。第二章介绍了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不足。首先从我国的现行立法状况上介绍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法律保护显得零散,不成体系。其次,我国也没有专门的机构从事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现有的金融监管机构也没有对消费者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再者,消费者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进行维权也显得举步艰难。接下来分别从我国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消费者的保护现状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各领域消费者权益到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第三章介绍了国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以及对我国的启示。美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有着比较长的历史,在历次的金融危机中不断的发展完善,形成了现有的比较完备法律保障体系。但是,任何体系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次贷危机让美国认识到改革金融体制的重要性,通过新法的颁布,重构金融体系,特别突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英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则是从“双峰”理论发展而来的,金融服务局是英国金融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的主要机构,英国的银行业自律也有自己的特点。本章还对澳大利亚和日本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进行了简要介绍。第四章是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的一些建议。金融消费者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予以保护,制定《金融服务法》可以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以此来完善其他相关的法律。其次,对金融监管机构的消费者保护职责也应该做出明确的规定,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第三要设立金融消费者服务局,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组织体系。第四,要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自律机制。第五,要进行消费者教育,提高他们对金融知识的理解,也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第六,要健全消费者的救济途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还处在初期,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使他们对金融市场充满信心,才能使金融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现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重新思考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能否在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同时,金融机构也获得双赢。目前,我国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研究还未成熟,学术上的讨论还不够深入。本文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界定出发,着眼于我国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现状,并结合国外的立法以及实践经验,探讨如何对金融消费者这个经济主体进行保护,并希望构建起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