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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非典时期启动、2004 年上半年大规模推行的行政问责的实践入手,在分析理论界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行政问责界定为: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的,依据法定程序追究其责任,使其承担否定性结果。行政问责的内涵包括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的范围、问责的程序、问责的责任体系和问责的后果。鉴于理论和实践中对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二者关系存在混淆不清的情况,本文特别讨论了这两种行政问责具体情形之间的区别。本文进而阐述了推行行政问责制的动力及其意义,分析了我国建立行政问责制面临的一些难点和障碍:“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权责不清,导致问责不明;缺乏统一、强有力的法律和制度支持;对责任主体的监督渠道不畅通,监督不力。本文借鉴西方国家和香港实行官员问责制的经验,对我国建立和完善行政问责制提出几点启示:用法律保证公众的知情权;行政问责制需要国家程序的支持;保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畅通;努力培养成熟的公民社会,赋予公民启动问责程序的权利。本文最后提出几点建立和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优化推行行政问责制的行政生态环境;提供行政问责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实现“权力问责”到“制度问责”的转变;加强对责任主体的问责监督,尤其是人大、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异体问责监督的力度;推行政务公开,广开言路,打造“阳光行政”,保障民众对领导干部的有效监督;做好行政问责的配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