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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很重要的制度。“调解为主”的审判方式不仅在国内深入人心,而且曾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但是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社会的产物,在面对新的社会经济环境和社会需求时,有许多方面已经不适应现代法治社会的需求,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制度优越性的发挥。推进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审判工作需要的现代调解机制,已经成为当前法院工作改革中的当务之急。笔者根据对实际审判工作中调解情况的了解,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政策和规定,以及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与和解制度,针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笔者对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的方案。本文总共分为六章,第一章的内容是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概述,包括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概念、性质和原则;第二章的内容是介绍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优势:调解可以节约诉讼资源、调解较之判决的优势、有些案件更适宜调解;第三章的内容是笔者为了说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而精心选取的陇南市某县09年受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详细介绍了该案件的调解过程;第四章的内容是通过对前文案例的分析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五大缺陷:原则不尽合理、法官职权过大、调解协议效力受到限制、对调解的审判监督不足、调审合一不利于调解优势的发挥。第五章的内容是简要介绍了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与和解制度,并将它们与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它们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并为本文的第六章内容提供了依据。第六章的内容是本文的重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五大缺陷及美法德日国家调解制度与和解制度所给的启示,笔者提出了对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方案,包括重新确定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原则、限制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力、放宽调解协议的效力、完善调解的审判监督程序、建立调审分离制度与和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