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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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已越来越多地被当事人所接受和认可。而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20世纪以来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大量涌现。这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以其固定的办公地点、组织结构、稳定的程序规则、完善的管理制度,对仲裁过程有效的监控及其自身在国际社会的地位与影响等优势为在国际上广泛宣传和倡导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就是其中被最广泛接受与使用的仲裁机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自1923年成立以来,通过对其仲裁规则的不断修订与完善,通过对其所受理仲裁案件的审理与评析反思,通过对众多仲裁课题的研究与讨论,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作出了特别突出的贡献。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研究商事仲裁制度,尤其是想把握现代商事仲裁制度的精神内核及发展趋势,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是一个极好的研究对象。鉴于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国际知名商事仲裁机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因此在导论部分,除了一般论文所必需的“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等介绍以外,还特别针对“商事仲裁”、“仲裁机构”这两个与本文研究对象最为密切且重要的概念作了界定与说明。除导论外,本文实际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即第一章)以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历史演进为依托,引导出本文的研究对象——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第二部分(即第二、三、四章)重点研究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运作机制、仲裁规则以及经典案例,该部分也是文章的精华所在;第三部分(即第五章)进一步探讨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中的某些独特的制度设计对于完善我国仲裁事业发展所具有的启发及指导意义。第一章介绍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起源。通过自古代到欧洲中世纪再到18-19世纪以来仲裁制度发展的回顾与梳理,试图找到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历史成因及演进路径,并自然引出20世纪以来国际商事仲裁最为显著的特征——机构仲裁之兴起与发达,为后文着重论述仲裁机构作好必要的铺垫。此外,对商事仲裁制度发展进程的梳理,也是为了从历史的角度更好地把握仲裁机构登上历史舞台的时代背景及其在当今仲裁制度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由此进一步引出本文要重点研究的对象——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第一章中针对国际商会及其仲裁院的设立背景、机构情况及两者之间的关系,笔者都作了必要的交待。第二章是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机制的研究。主要分为“仲裁协议研究”、“仲裁员研究”以及“审理范围书研究”三块。之所以要对仲裁协议进行研究,是因为其对仲裁程序的启动、后续进行以及裁决的执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被认为是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石。在“仲裁协议研究”部分,笔者主要结合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及实践,对仲裁协议的基本概念、类型及构成要素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仲裁员是仲裁活动的主体,在具体案件的仲裁过程中,居于主持人和裁决者的地位。为此,文章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仲裁员的选任及对不适格仲裁员的处理规定上特别予以关注;此外,审理范围书是国际商会仲裁制度中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因为世界上任何一个著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均未采用过这种文书。因此,对国际商会仲裁制度的研究离不开对审理范围书这一特别制度的研究。在文中,笔者论述了审理范围书的起源与内容,并对国际商会现行规则中这一独特制度进行了评价。第三章是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规则的研究。一般认为,仲裁机构由三个最主要的要素构成,即仲裁协议、仲裁员以及仲裁规则。关于仲裁协议和仲裁员的研究已在第二章中予以了详细阐述。国际商会最早的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成立之前,于1922年就以国际商会通用的英、法两种语言进行了发布。随着国际上仲裁领域的立法变化以及国际商会仲裁经验的不断累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多次对其仲裁规则进行了修订。尽管如此,其仲裁规则的历史使命、世界性的使用范围以及明显的国际性特征一直没有改变。该院的仲裁规则始终只规定了一个总的框架,很少触及程序上的细节,并尽量避免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或其他法系在仲裁程序上的不足。因此,该仲裁规则在任何国家、不同法制、语言、社会制度、历史文化、民族习惯的背景下,都可以普遍得以适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对于各国的仲裁规则均起到了示范作用。在其多次的修订历史中,尤其以1955年、1975年、1998年以及最近修订的2012年仲裁规则最为突出和重要。授予仲裁庭对其所受理案件管辖权的“仲裁庭自裁管辖说”原则是在1955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修订中被引入的;1975年的仲裁规则则对仲裁程序的适用规则作了调整;对加快仲裁程序和一些实质性问题的响应促成了国际商会对其1998年规则的再次修订;而最新的仲裁规则是2012年版的,其在1998年仲裁规则的基础上,除了继续控制成本、减少仲裁程序的拖延外,还增加了针对诸如下述事项的新规定:涉及多项合同及多方当事人的争议;更新的案件管理程序;任命紧急仲裁员做出紧急措施裁令的规定;以及为推动解决投资条约及自由贸易协定项下所引起的争议的解决所作的修改。本章通过梳理1955年、1975年、1998年以及2012年这四个在国际商会仲裁发展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仲裁规则的修订,找出不同时期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及其所依据理论的发展路径,并以此试图把握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第四章是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经典案例的评析。通过对“仲裁协议的扩张效力”、“自裁管辖权原则”以及“仲裁裁决的行政监督”等具体制度的阐述,结合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实践案例,分析探讨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最有特色、最富争议但又是国际商事仲裁中最具普遍意义的几个重要问题。“Dow Chemical”一案就是在集团公司背景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至非签字第三人的典型案例;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第10623号案件的裁决是国际商会仲裁庭在过去几十年里经常使用由《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所赋予的自裁管辖权的一个缩影;而“Banque Yougoslave”一案的判决则生动体现了法院对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核阅裁决书制度的理解与支持。第五章通过对比以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为代表的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在仲裁协议、仲裁员、仲裁规则等各方面的通行做法,指出我国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结合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实际,文章对我国仲裁事业改革的目标与路径提出了探索性的建议。比如,有关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问题,我国目前的做法不符合国际上的通行惯例,即赋予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力;再如,建议改封闭式仲裁员名册为开放式名册,允许当事人在名册之外选择仲裁员;还有其他如临时措施制度、紧急仲裁员制度等等均存在进一步完善与发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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