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8年5月1日,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为基本原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或《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方式以及具体程序等事项,加速推进了政府公开透明施政,为公民有效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促进了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可谓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里程碑。但是《条例》第23条将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规定为相对不公开信息,而条例里却没有对何为商业秘密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对其范围进行划分,造成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随意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理由不公开符合公开条件的信息,不但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的目的,更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同时也不利于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颇具争议的一类,哪些属于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而哪些又属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这样的信息是否应该公开,明确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界定商业秘密以及平衡好因商业秘密所带来的私人利益与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公共利益,是不让行政机关将涉及商业秘密作为不公开相应政务“挡箭牌”的关键。本文首先梳理了我国法律体系中商业秘密的含义和定位,详细分析了商业秘密的概念、法律特征,明确界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其次挑选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归纳和概括,探究实践中有关涉及商业秘密政府信息公开所存在的问题。基于问题的发现,深入分析该问题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改革的必要性,同时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利益衡量入手,提出利益平衡的协调设想,为具体改革措施的设计铺路。最后,在上文的问题分析基础上,大胆提出若干改革设想,为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出真知灼见,希望有益于该制度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