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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当企业主要行为主体的投资动机存在差异,治理特点不同的企业,那么其行为主体之间的制衡关系也会存在差异,这将影响企业决策的形成,甚至导致投资行为扭曲。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将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纳入同一框架,研究中国制度背景下,企业主要行为主体的投资动机,及主体之间的协调制约关系对投资行为的综合影响,从而揭示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行为扭曲的现状及其产生机理。本文首先参考Vogt的研究方法,判断我国上市公司是存在过度投资还是投资不足。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存在着严重的过度投资行为。在此基础上,本文采用理论和实证相结合的方法,以2002-2009年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借鉴Richardson(2006)的方法建立模型,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考察股权结构因子对中国上市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增加,可以缓解上市公司过度投资行为;但是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达到控制的地位时,会加剧上市公司的投资行为;(2)高管人员持股可以缓解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3)股权制衡度可以缓解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而股权集中度会加剧过度投资程度;(4)机构投资者持股不能约束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5)现金分红会加剧上市公司过度投资行为。本文研究发现,股权过度集中可能会导致大股东合谋侵占中小股东,或者是无法对第一大股东实施约束;而且机构投资者作为重要的投资主体,并没有发挥治理作用。同时,现金红利作为投资者关注的投资决策因素,反而加剧了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被当作加剧过度投资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