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如何认识和处理仲裁与司法的关系这一课题在目前的理论与实践中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但是我国理论界对司法与仲裁的现实关系缺乏比较全面的研究。从分析目前我国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之间关系的角度对我国现行仲裁制度进行比较全面的描述,对完善我国仲裁制度、正确处理司法与仲裁的关系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首先阐述了仲裁的概念、仲裁的性质和仲裁的特点,并通过对仲裁性质和仲裁特点的分析,导出仲裁内在的司法属性以及仲裁与司法外在的互补性,阐明了仲裁与司法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文章给出仲裁制度司法化的含义,并在分析仲裁制度司法化利弊之后提出了仲裁制度司法化的现实性和必要性,同时也划定了仲裁制度司法化的限度。其次,本文着重描述了我国仲裁制度司法化的现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审查、法院对仲裁活动的支持、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以及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四个方面的阐述,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文章勾勒出我国司法对仲裁制度介入和干预的基本面貌。在比较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与其他国家规定的区别后,本文提出了确立我国司法与仲裁制度正确关系、完善我国仲裁制度的建议,包括发展和完善司法监督的模式、司法监督的形式、扩大法院支持仲裁的形式和内容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