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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市场交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经济发展有重要的作用,而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乃至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口碑、商誉形象。企业在交易关系中的口碑、商誉形象最直观的体现是社会征信机构发布的有关企业的信用信息,同时,企业信用信息也是社会征信系统的关键一环。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企业信用信息的保护仅规定于《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该条规定仅从人格权角度对私法领域非自然人主体的声誉进行了确权的概括性规定,对权利内容、如何保障权利以及出现侵害行为时如何救济等问题并未作出针对性规定,不足以应对所有侵权的情况,难以满足司法实践中对保障企业信用信息不受侵害、市场秩序稳定运行的需求。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能够反映一个企业经营状况与声誉形象的具有识别性的数据内容的总和。从信息经济学的视域来看,信息、信用与市场之间存在互相影响、密不可分的关系。市场交易的建立以交易双方相互之间存在信任为基础,而交易双方的信任则是在双方信息获取平衡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可以说,交易主体之间信息的相互传递是双方建立信任的前提。据此,信息的正确传递、及时传递对交易的走向起着主导作用,信用信息作为信息的下位概念,反映着一个交易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信誉,对交易的达成与否起着决定性作用。由此可见,针对具有如此决定性作用的企业信用信息缺乏专门规定,仅依靠《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的总则性规定远不能规避企业因信用信息不实等问题而遭受损害的风险,对此,应建立合理的行为模式和规制体系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的保障和救济。据此,企业信用信息的概念可从三个不同视阈探究,关于如何建立征信体系的问题可借鉴域外的既有经验,对我国现有的“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的征信模式进行优化。当下,我国的征信模式对企业信用信息的保护仍有许多局限性与困境,主要体现为企业信用信息定位模糊、规制模式不明确以及企业信用信息保护不力、方式运用不当等问题。因此,企业信用信息权研究的核心问题包括以下三点:第一,企业信用信息的民事法律属性问题,也即对企业信用信息法益的保障应采“权利模式”还是“权益模式”;第二,企业信用信息权的权利理论和权利构造,也即,何为企业信用信息权,企业信用信息权是如何运行的;第三,侵害企业信用信息权的行为样态分析和救济措施研究。企业信用信息权保护研究的第一个核心问题是企业信用信息民事法律属性的认定。企业信用信息的法律属性决定了法益的保护模式。因此在谈及保护问题之前首先应当确定其法律属性。首先需予承认的是,企业信用信息所蕴含的是私主体的私利益,应由私法予以调整。其次民事权利作为保护企业信用信息的方式符合企业信用信息的利益特征,也符合权利构造的哲学基础。关于权利本质的正当性解释有两种观点较为主流,一种是以边沁为代表的“利益说”,另一种是以哈特为代表的“意志说”。无论采“利益说”还是“意志说”,企业信用信息权均可证成,将企业信用信息法益作为权利予以保护具备其合理性。最后企业信用信息权在法人人格权的基础之上兼具财产性特征,是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属性的权利束。从公法与私法的维度届分,企业信用信息权虽属私权,但同时承载着公权的功能。从期待权与既得权角度分析,企业信用信息权在权利实际取得之前呈现期待权的属性,而在权利实际取得后则呈现出期待权向既得权的转化。企业信用信息权的私法保护研究的第二个核心问题是企业信用信息权的权利概念和内容。企业信用信息在征信系统中所经历的历程包括信息的采集、信息的处理、信息的披露最后到信息的删除,这一流程对应着企业享有的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和被遗忘权,这四项子权利构成了企业信用信息权的主要内容。信息的采集者、管理者、使用者在收集、储存、利用、转让、传播、公开与本企业相关的信用信息过程中,企业享有知悉其信息被收集、处分状况的权利,此为企业信用信息知情权。在征信机构采集、处理、储存、传播、公开等过程中出现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形时,应当赋予企业提出异议的权利,使风险在源头得以控制,实现损失最小化,此为企业信用信息异议权。当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确有错误的情况发生时,企业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删除、修改、发布正确信息,此为修复权。最后,企业还应当具有在弥补其先前失信行为之后要求征信主体删除其相关否定性评价的权利,此为企业信用信息被遗忘权,对失信行为做出弥补的证明责任应当由信息主体承担。企业信用信息权的侵权行为样态以及权利受侵害的救济是企业信用信息权保护研究的最后一个核心问题。目前,侵害企业信用信息权的行为样态包括来自公权力机关——征信机关的侵害,以及市场私主体——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自公权力机关的侵害主要体现在征信权的滥用,对此应当建立规范的征信制度,约束征信机关权力,保证其在征信过程中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来自私主体的侵害主要表现为商业诋毁行为,对此应当明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的范围,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与赔礼道歉四种具体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较适用于侵害企业信用信息权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