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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我国社会中长期存在的一种客观的犯罪现象。长久以来,人们都认为共同犯罪行为只包含故意行为,对于过失行为则认为并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但是随着科学的发展,生活中共同过失的现象逐渐增多。当前,在世界各国,对于共同过失行为的研究也是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有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争议也是相当大的。当前,理论界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态度主要有两种认识: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以行为共同说为基石,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否定说从犯罪共同说的角度出发,否认了共同过失犯罪。笔者认为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有必要正确对待共同过失犯罪,同时也应该客观的去看待共同过失犯罪。本文从肯定共同过失犯罪的角度出发,认为在我国承认共同过失犯罪是有一定的意义的。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共同过失犯罪进行研究和探讨。共同过失犯罪的概说。这部分是文章的理论起点,在这一部分对于国内外有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现状、以及对国内外是否承认共同过失犯罪进行了探讨。主要分析了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对共同过失犯罪的态度,同时认为应该对我国的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正确进行的评价。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依据。在这一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应该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理由,同时分析了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条件,包括主体,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在这部分还阐述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分类和范围,认为共同过失犯罪不仅仅应该只包括正犯,还应该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在这一部分笔者着重分析了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提出共同过失犯罪的量刑原则,及责任的分担,以便更好的分析共同过失的刑事责任问题。在最后一部分,笔者试图在司法实践中寻求共同过失犯罪的影子,以及追寻共同过失能否适应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还包括对共同过失犯罪疑难问题的处理。本文是针对共同过失犯罪行为进行的一些理论上的探讨,如果应用于实践中,还会有很多的路要走,如何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的共同过失犯罪问题,还需要更加深入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