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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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人对其知识产权享有合法垄断权,可自由行使该权利,包括许可与拒绝许可。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因拥有核心知识产权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拒绝许可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减损了消费者福利,如“思科诉华为案”,因此有必要适用反垄断法对该拒绝许可行为予以规制。通过介绍美国和欧盟关于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明确了为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护竞争秩序两者的关系,必须构建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分析框架。在该分析框架下明确拒绝许可的性质和表现形式、界定拒绝许可所涉及的相关市场、认定实施拒绝许可的经营者的市场地位,运用合理原则分析拒绝许可对竞争产生影响的相关因素,进而判断拒绝许可是否应受反垄断法规制。本文通过借鉴欧盟的相关立法模式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在《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出台一部细化该条规定且适用于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实施细则》,以更好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协调鼓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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