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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正经历着体制性的变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后,市场化成为司法鉴定的基本特征之一。新的运作方式使鉴定机构成为市场主体,鉴定人也成为从鉴定费中获取收益的个体。司法鉴定的职能日益趋于社会化,对于那些需要刑事司法鉴定服务却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弱势群体而言,其不利地位越来越明显。因此,对刑事司法鉴定救助问题进行研究,不仅能够深化对司法鉴定理论体系的认识,还能契合司法实务中为困难当事人提供鉴定救助服务的迫切要求,更有助于推进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纵深改革与完善。 本文由引言和正文构成,正文分为三个部分,共约三万字。 第一部分为刑事司法鉴定救助基本理论概述。刑事司法鉴定救助是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确需鉴定意见的困难当事人由司法鉴定管理部门选任或指派,由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并减免鉴定费用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刑事司法鉴定救助与狭义的法律援助制度虽在实施主体、救助内容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但二者在目的、责任主体、实施程序等方面存在诸多共性,因此广义的刑事法律援助应当包括刑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刑事司法鉴定救助是一种司法行政性的救济行为。实施刑事司法鉴定救助是政府的责任与义务,也是困难当事人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构建刑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是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是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需要,也是实现控辩平衡理念的要求。 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刑事司法鉴定救助的现状。我国已初步形成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雏形。作为实践中的新生事物,这一制度虽运作时日不久,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我国很多地区颁行了司法鉴定救助暂行办法或指导意见,指导本地区鉴定救助工作的实践工作,积累了不少经验。从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和鉴定机构披露的统计数据来看,各地救助工作正如火如荼地展开,大幅度地减、免鉴定费用,对众多困难当事人提供救助服务。但刑事司法鉴定救助工作仍面临一些困境:一是缺乏统一的立法规范。二是制度建设尚存在诸多漏洞。救助主体和受援主体不明确,各地缺乏统一、协调的运作程序。三是配套机制措施不完善,经费保障困难、区域投入不平衡问题突出,各部门间衔接不畅,监管不力。这些问题阻碍了鉴定救助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三部分介绍完善我国刑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构想。针对我国刑事司法鉴定救助工作面临的困境,以及各地救助工作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本文从立法模式、制度构建、配套措施三个方面完善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首先,应当统一司法鉴定救助立法,为刑事司法鉴定救助立法提供法律依据和具体指导。其次,应当完善制度构建,明确鉴定救助主体和受援主体,统一协调刑事司法鉴定救助的启动、审查和运行程序。最后,应当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措施。保障救助经费,建立各部门间畅通的衔接机制,整合司法鉴定资源,解决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提高救助质量,做好对鉴定救助服务的跟踪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