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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被保险人人身权益,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概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了被保险人能够以书面的形式发出撤销之前同意的意思表示,则视为保险合同的解除,由此赋予了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但是人身保险包括死亡和非死亡两种,现实中非死亡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也存在道德风险,同时基于保护被保险人人格的自主及尊重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等要求,本文对非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系统梳理及探索,全文逻辑为:首先进行理论背景的铺垫及问题的引出,其次提出核心问题和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最后对问题进行逐一解决。第一章对非死亡人身保险合同及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进行法理论述。我国法律并无对非死亡人身保险下定义,只能通过现有的人身保险类型的梳理,从中排除死亡人身保险的情形,得到非死亡人身保险的定义。后又提出问题,论述了赋予非死亡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必要性,从尊重被保险人人格自主、保护被保险人隐私权及类比适用死亡保险的相关规定,得出非死亡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解除权存在的必要性及理论上的可能性。第二章主要论述赋予非死亡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解除权需要解决的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该章节为总分结构。首先第一节需要解决的障碍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通过举例对合同相对性的现状及其突破进行了论述,提出拟在保险合同中以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方式对相对性原则进行突破;其次,分说部分为第二、三、四节,主要提出了在假想的被保险人突破相对性获得解除权后,实践中行使解除权所面对的问题。第三章是对上述问题进行的集中解决,得出了如下的结论:1.人身保险合同存在突破相对性原则的空间,主要基于(1)合同标的的特殊性,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本身就具有特殊性;(2)保护人的隐私权和尊重人的自由意志;(3)保险合同属涉他合同的一类,突破相对性早有先例。如: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请求权和责任保险合同中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4)现行法律已经规定了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解除权,通过分析死亡和非死亡保险的相同点,得出非死亡保险被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结论。2.第二、三、四节解决了被保险人的具体解除方式、代理人代为行使的效力及非完全行为能力人行使解除权的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