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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与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存在较多的冲突,对其进行变革已经成为了一个全社会的共识。然而,在信访制度的改革方案设计上,学者之间存在较多的争端。目前,主要的学说有三种:取消说、强化说、弱化说。第一种学说主张废除信访制度,第二种学说主张保留现有的信访制度,并强化信访工作机构的职权,第三种学说主张弱化信访制度的纠纷解决功能,强化其公民权利表达功能和信息传达功能。在三种学说中,笔者比较赞成取消说。笔者在文中采用了一种功能主义的研究方法,对信访制度的三种功能即纠纷解决功能、公民权利表达功能和信息传达功能分别进行评析,并由此发现废除信访制度的必要性。由于信访制度的纠纷解决功能是其主要功能,故在本文中,对于信访制度的考察研究也以对纠纷解决功能为主线来展开。信访制度之所以能成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是由四种原因造成的:1.制度供给不足,我国的司法制度和ADR机制都还没有发展完善;2.信访制度有其自身的优点,如相比司法制度信访制度更加灵活、更加经济,信访制度的亲和力比较强,信访制度有利于实现实质正义等;3、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有其缺点,如法律援助制度还不完善、司法尚未独立、法院判决执行难等;4.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这主要包括直诉制度的继受、“青天”情节的影响、“厌讼”传统的影响三个方面。但是,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信访制度也存在诸多的问题:1.信访制度的制度设计比较简陋,不止法律规定较少,而且机构设置比较分散;2.由于业绩考核压力的影响和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信访制度对于纠纷的解决也许并公正;3.信访制度缺乏有效的诉讼终结机制;4.信访制度可能影响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危及司法权威。对于信访制度进行改革应分阶段进行。从长远来看,对信访制度应当予以废止。这里所指的废止是指废止信访制度的整体,而非像部分学者主张的那样只是弱化信访制度的纠纷解决功能,保留并强化信访制度的公民权利表达功能、信息传达功能。之所以这样做,理由在于:1.信访制度与司法制度存在根本性的冲突,二者不可以并存。2.信访制度的公民权利表达功能和信息传达功能依附于纠纷解决功能而存在,剥离了纠纷解决功能后公民权利表达功能和信息传达功能无法独立存在。在近期内,我国尚不具有废止信访制度的相关条件,应当保留并完善现有的信访制度。对信访制度进行改革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进行信访立法,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2.完善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制度;3.发展司法制度和ADR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