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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在新的起点上大力推进农村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建设是其重要一环。“农村工作两台戏,计划生育宅基地”。农民宅基地涉及我国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社会局势的稳定,是关系中国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农村实践中,大量的纠纷和矛盾都与宅基地使用权有关。因此,深入研究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通过法律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合理配置权利,促成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良性运行,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以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为出发点,较全面收集和梳理了学术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主要研究成果,结合笔者所获得的相关调研资料,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展开论述。除绪论外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简述如下:第一部分:通过历史研究方法探讨宅基地使用权的发展,引出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性质及特征,分析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价值取向,介绍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基础理论。第二部分:以2008年8月在潍坊市潍城区抽样调查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流转和管理等数据为基础汇集成表予以分析,指出当前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不足,提出问题。第三部分:结合实地调研数据和文献资料,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进行分析,指出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使用、流转和管理等多个方面的问题与不足是体制、法律规范、政府监管、农民法律意识等几方面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第四部分:从协调宅基地生存保障和经济发展两方面的功能出发,同时遵循珍惜土地、充分赋予农民权利、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基本指导思想对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提出了建议:一要强化“农民集体”的民事主体地位,落实宅基地所有权,明晰其权利和义务,保障其正当权益。本文认为将所有权落实到村集体较合适。二要建立适度合理的宅基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本文认为此改革应该循序渐进,首先收取超占费,然后在占地标准限额内逐渐实现有偿化,建立宅基地使用的经济制约,凸显土地的经济价值。对于宅基地使用的具体期限,可以参照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为70年的规定,自农民申请宅基地获得批准之日起计算。三要建立有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允许有条件的向城镇居民流转,逐步放开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同时要同步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登记、征收、规划和农村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以保障流转的有序进行,从而更好的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四要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以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为宗旨编制科学合理的村镇建设规划。加强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做好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监督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从而实现保护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节约利用及村民住宅合理建设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