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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端问题是教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源于基督徒对正统教义的“异常表达”,也关涉到教会和国家对基督徒的区分、惩戒。这个问题的背后主要是教义和教制的法律化。中世纪形成的以异端裁判所为中心的一整套司法认定和惩戒方式与异端的早期形态有密切联系。事实上,教会的正统教义、教制正是在早期诸异端的张力下得以交互的形成。随着尼西亚大公会议的召开,教权与政权逐步交融,到教皇格列高利一世时,经由使徒和教父与早期教会诸异端的论争,教会法基本形成了以《圣经》、宗教会议决议、权威教父作品和罗马法的一些原则为渊源的法律架构。世俗国家一方面借助正统教会控制人们的思想,另一方面教会也利用世俗政权强化了对异端分子的打击,尤其是教会所特有的绝罚制开始完备化、层次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阐述教会早期异端问题的由来及衍变与教会法的关联。第一部分以基督教形成时期的多元宗教文化来源为核心。阐明了基督教形成时期,罗马帝国较为宽松的宗教氛围和宽容的宗教政策,以及希腊化哲学,尤其是变态的斯多葛主义强烈的宗教色彩对于异端的突显具有的“土壤性”作用。也正是基于此点,基督教作为犹太教的“异端”发展起来。因此,从诞生伊始,基督教便具有了多样的表达形态。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教会的体制既是对异端分裂的反应,又是压制异端的现实需要。教制的形成是教会规制基督教群体的手段,也是维护群体秩序的必然选择。这对于讲求合一性、普世性的基督教来说,也是一条必由之路。从对付异端的角度出发,教会中形成了以主教为中心的教阶制,一方面明确了教会中主教、神父和小品教士在处置各种异端上的职责,另一方面也促使教会完备处置异端的法理依据,即正统教义。鉴于罗马主教的特殊地位,早期教会内部在反异端斗争中达成了一定的妥协:在对付平信徒异端时,罗马主教有较大的自主权;而在对付教职较高的异端时,仍然要让位于古老的制度——宗教会议。第三部分以诺斯替派异端与使徒、教父的论争为视角,阐释早期教会法主要渊源,尤其是《旧约》权威地位的形成。由于上帝观的巨大差异,教会与诺斯替派就《圣经》的组成爆发了激烈的争论。在论辩过程中,由诺斯替派变种——马西昂派在二世纪首创的福音书加使徒书信模式逐渐为正统教会所认可,并最终形成了圣经的新约部分。另一方面,教父们的论争性神学作品也被纳入到教会法法理权威之中,成为后世教会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四部分主要以教权和政权两方面对早期异端惩戒方式的分析为核心。从阐明早期教会的两个基本信经——《使徒信经》和《尼西亚信经》在认定异端方面的作用出发,结合德尔图良、奥古斯丁等早期教父作品,将六世纪以前的异端主要归纳为三类,即分裂教会者、买卖神职者、崇拜偶像者与施行巫术者。而且,该部分也对教会特有的绝罚制度的早期形态进行了阐释,尤其是对异端分子的概括适用方面。基督教合法化以后,罗马政府越来越多的介入到教会事务中来,动辄处死或流放异端分子,当然多数情况下这仍然需要以宗教会议事先认定为基础。另外,中世纪教会对异端分子施以火刑和发动战争的理论依据也基本涵括在早期教父作品之中。本文从早期基督教文献出发,将异端问题与教会体制、教义权威化联系起来,一方面以异端视角展现教会法的早期形态,另一方面也反驳了那种将异端问题视为12世纪才出现的观点。到了4世纪后期,随着尼西亚—君士坦丁堡信经体系的最终定型,正统教义在世俗政权强力介入之下就已经大体确立起来,从那时起,正统教义既是神学权威,又是一项法律制度。中世纪政权—教权二元司法体制处置教会异端的方式,实际上在6世纪左右就已在罗马帝国一些地区出现并开始制度化。早期异端问题的纠葛是在教义、教制完备过程中交互产生的,它们实际上结成了一个复调结构,其发展、衍变很难独立开来加以单独研究。因此,本文提纲挈领地归纳了早期异端的诸多形态以及受惩戒的方式和后果,结合教义、教制的权威化历程,或许可以为早期教会法研究拓宽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