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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是一个威胁人和生态系统的全球性问题,生物多样性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受到的影响已经非常明显。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必要措施,各国学者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结以来对相关法律政策的研究已经成为新的热点。目前国际上存在两条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路径:减缓和适应。减缓主要是采取措施稳定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的浓度,是目前国际上应对气候变化最直接和有效的方法,因此研究成果比较丰富。适应则是通过调整来提高自身应对外界变化的能力,降低因气候变化受到的影响。由于气候变化是一个长期不可逆的过程,气候变化的速度和程度远远大于生物多样性适应周围环境变化的速度,因此适应路径的选择成为必然。适应作为应对气候变化必不可少的一项措施,近年来日益受到重视,但和减缓措施相比较,对其的研究仍然相对比较滞后,特别是针对生物多样性适应性保护方面的研究,虽然已经有些成果,但大多集中在自然科学领域,从法律政策的角度对其进行保护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对于正在承受着气候变化损害的生物多样性来说,研究如何通过法律和政策的完善来对其进行保护,有着迫切的现实必要性。本文以目前国际上普遍关注的气候变化为背景,分析了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之间的关系,介绍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生物多样性进行适应性保护的必要性,并详细构思了适应路径的选择。同时,详细介绍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政策,在肯定这些法律政策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指出在气候变化的新形势下这些法律政策在生物多样性的适应性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论文不只立足于国内相关情况的介绍,最重要的是通过对肯尼亚、不丹、孟加拉国相关典型案例以及案例涉及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介绍并分析其成败经验,为我国完善生物多样性适应性保护相关法律政策奠定了基础。最后结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尝试在完善我国生物多样性适应性保护相关法律政策,为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