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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发展历史并不算太长,自1890年Warren和Brandies最先提出了对隐私权保护的问题,隐私权保护为更多的人所关注以来,各国逐渐通过多种形式对隐私权提出了保护,隐私权的保护范畴也逐渐从最初的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的保护逐渐扩张到其他各个领域,美国更是将妇女堕胎的权利试图通过隐私权来保护。目前学术界对隐私权跨国保护进行的单独研究还是比较少的,特别是对隐私权跨国保护的法律适用以及承认与执行的研究的欠缺,使得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面对现实问题时无从着手,单纯遵循案例的做法也由于缺乏对案例的整理而使得司法效率的提高受到了阻碍。此外,本文的研究对于相关立法以及涉外法律的适用和起草,甚至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将起到一定的建议作用,对一直以来法院在该问题上该不该管等模棱两可的问题予以澄清。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从隐私权的内涵出发对其外延也就是本文所研究的隐私权重点进行了区分,从而将本文的研究重点从一个庞大的隐私权内容中划分出来。随后在此基础上分析本文所定位隐私权受到跨国侵犯时在管辖法院、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上的做法。最后立足于我国的国内法及冲突法实际情况,提出了人格隐私权在我国发展的几点建议。第一部分对涉外隐私权进行了概括性描述,从而限定了本文所要研究的隐私权的范围,并将其与其他权利相区分,避免混淆,同时进一步了解各国对隐私权的规定;第二部分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出发,在对各国冲突法规定的了解以及各国跨国隐私侵权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各国在处理涉外隐私侵权案例上的管辖权如何确定;第三部分主要从各国的立法规定出发,在介绍他国隐私侵权案件法律适用规则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法律适用提出规划;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当前跨国隐私侵权案件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所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最后从国家根本法和普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