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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交往总是主体的交往,那么当交往产生于虚拟社会,符号代替肉身成为交往的表征,交往者的主体性是否还是属人的现实主体性,这是本研究需要回答的问题。回答这个问题的最终目的是希望继续持存作为“现实的人”的我们的主体性,以之为网络媒介技术改善属人的现实主体性状况的探究提供理论和事实的前提。本研究坚持生存论意义上的实践的构成性主体观这一理论前提,而基于此前提的主体一定无法离开身体,因为身体是社会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如果说关于网络交往的既有的主流研究话语的逻辑是:因为主体离不开身体,而网络交往过程中交往者身体不在,所以交往者失去原有的现实主体性,不再是交往主体,那么本研究则采用同样的逻辑,得出了截然不同的观点:因为主体离不开身体,而网络交往中交往者的身体自始至终地嵌入于整个交往过程,所以交往者仍然保有属人的现实主体性。基于这一总的理论逻辑,本研究总体研究内容则是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解决如下问题:嵌入网络交往中的身体是什么样的身体,这一身体又是如何嵌入在整个网络交往过程中的?在理论上,本研究在梅洛·庞蒂的身体现象学的身心一统观和身体社会学所提出的社会性身体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网络交往中嵌入之身体为社会身体,且这一社会身体通过现实身体的二次表征嵌入于整个交往过程中的观点。在实践上,本研究按照社会的构成性理论,从作为客体性因素的时空因素和作为主体性因素的角色、权力、网络婚恋等四个方面,利用实证和思辨的研究方法对虚拟社会中的交往行为进行了研究。整个研究过程就是网络交往行为中身体嵌入的呈现过程。第一章,时空的“消解”与“束缚”。实证资料显示,在使用即时通讯(IM)的网络交往方式中,超过一半的交往者不愿意和陌生人交流。理由主要有三点:不信任(不安全)、浪费时间、无意义。此调查结果同互联网虚拟技术特质相悖。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尽管互联网虚拟技术特质使得束缚身体的物理性时空因素得到了消解,但由于即时通讯交往者的现实身体的无法舍弃,使得交往者仍然在身心上受到时空因素的束缚。而恰恰正是因为这个受缚而相对固定的身心保证了交往者的现实主体性。第二章,角色的“虚拟”与“现实”。第一,通过对QQ个人资料四项内容——性别、年龄、省份、城市的填写的真实度情况的考察,我们发现,各项填写内容所呈现的真实度都较高。而通过进一步的考察和分析,我们认为,不管填写内容真实与否,填写的总体心理动机都可以证明虚拟社会的角色扮演行动仍然受到现实社会的极大影响,这种影响通过身体在交往行动中的嵌入体现出来;第二,通过对“个人空间”的身份呈现的考察,我们发现,“个人空间”的角色呈现同现实社会角色身份的一一对应程度很高。所以,通过对角色因素的考察,我们认为,网络角色无非是现实角色主体的另一个情境角色向面,这个角色向面仍然具有现实主体性。第三章,权力的“想象”与“生成”。首先,我们利用话语分析的方法,对网络论坛中自由言说状况进行了考察,得出的结论是,从本质上说,虚拟社会中任何所谓的自由言说都是不自由的,这种不自由体现在论坛发言中发言者话语权力的不平等;其次,通过对人肉搜索行为的考察,我们认为,人肉搜索行为是一种自我赋权行为,赋权的原因和赋权的本质和现实社会的权力结构现状紧密相连;第三,从公民资格角度对网络实名这一网络交往中的权力现象进行分析,我们的观点是,至少目前,从有利于作为现实主体的网络交往者在现实社会中的公民资格或公民身份的培养和改善角度言,实施网络实名制是不合适的。通过对三种网络交往中的权力现象的考察和分析,我们的观点再次得到验证:虚拟社会中的权力无非是现实社会相对应权力的复制和延伸,而这种延伸和复制正是通过虚拟社会行动者的现实身体在交往中的呈现得以实现的。第四章,网络婚恋的“超凡”与“入俗”。第一,通过对网恋文本的分析,我们发现,网恋仍然是无法摆脱现实社会文化影响的外在工具价值行为而非内在终极价值行为,因为现实社会文化以重构的身体形式嵌入在整个网络恋爱过程的始终。第二,我们对网婚者申请离婚的理由进行了详细考察,得出这样的观点:网婚者之所以申请离婚绝大多数是由于网婚仍然受到现实中传统的婚恋文化价值观的制约。所以,我们认为,网络婚恋既成不了追求内在终极价值的理想婚恋之“超凡”行为,同时也不可能成为脱离并危及现实社会婚恋价值观之行为,网络婚恋仍然是“入俗”的外在有价值行为,因为网络婚恋者的社会身体从未从整个婚恋过程中退隐。网络交往者属人的现实主体性在整个研究中得到了确证,但本已受损的现实主体状况是否可以期待从网络技术中获取变革的能量?本研究对此展望寄予信心,因为生存论意义上的“人”,既是实践的,又是反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