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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破产管理人制度经过近七年的司法实践,彰显出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与国际破产法律制度接轨的趋势,在破产立法上取得了重大进步。破产管理人制度不仅在整部破产法中占据重要地位,而且在破产程序中也是关键的角色,在接管破产企业之后,破产管理人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分配。破产管理人能否依法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关系到了债务人、债权人、相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乃至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是破产程序公正、公平、有序进行的关键。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监督的形式是以法院为主导、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为双翼的的监督模式,这一监督模式相比旧破产法的清算组有着较大的进步,但是由于现行监督制度中法院的监督权力过大,使得整个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被笼罩在庞大的没有监控的司法权力之下,从而为滋生司法腐败提供了温床。本文还结合了经济学的知识以及借鉴了中国儒家的中庸之道来分析和探讨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出路。除引言和结语,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概述。首先阐述了破产管理人的涵义及其特征;其次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概念和类型;最后,分析了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介绍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监督制度的现状部分分为监督主体与监督内容两部分。另一部分就是介绍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存在的问题。如监督主体过于单一的问题、破产管理人选任和准入的不合理等等问题。第三部分,国外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比较借鉴。本部分首先阐述了国外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特色分析,包含了对破产管理人的自我监督与外部监督主体的监督的介绍,其次结合我国破产立法现状,从国外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中提炼出值得我国借鉴的优秀经验。第四部分,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完善建议。本部分针对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不足,结合国外先进经验,提出了构建多元化监督主体、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健全法律责任制度、推进管理人职业化建设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