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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世界各国都进入到了老年化社会。中国作为世界人口大国,老龄化的社会现象更加不容忽视。为了解决老年人的社会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相继出台了新的监护立法,在法定监护的基础上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作为补充。意定监护制度更加符合“尊重自我决定权”“本人生活平常化”等世界先进的人权理论。在本文中,作者在从社会现状和法律现状两方面分析了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之后,比较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最后以日本的任意后见制度为蓝本,对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具体的构建思路,包括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以及意定监护制度的效力三个方面。希望我国能构建以意定监护委托合同和意定监护监督体制相结合的意定监护制度,完善我国老年人的监护立法。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一共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老龄化发展迅速但老年人却缺乏赡养人,并且在法律法规层面缺乏解决此问题的相关规定的现状,探讨了老龄化背景下意定监护制度引入我国的必要性,并对意定监护制度作出定义并说明其他现有制度不能替代的原因。第二部分首先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做了介绍,通过对各国制度的比较,提出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应以必要性原则和补充性原则为立法根本,并且对应选取的立法模式给出建议。第三部分探讨了意定监护制度适用的主体范围,认为其应当包括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并从正反两个方面阐述了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资格。另外,还探讨了当意定监护人与法定监护人冲突时的协调机制。第四部分从合同的订立、意定监护制度的开始、合同的登记公示以及意定监护的终止四个方面对意定监护制度之构建进行了探讨。第五部分集中探讨了意定监护效力制度及配套监督制度的构建。效力制度包括本人行为效力、监护人及被监护人的效力,监督制度首先讨论了监督的必要性,然后从监督人监督和公权力机关监督两个方面讨论了监督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