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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知识产权在一国产业结构中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一些国际性大企业依靠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创新,在全球市场中争得一席之地。专利权对于企业的创新进步,提高企业自身竞争力起着很大的作用,但是如何合法的行使自身的专利权获取经济利益,使得企业能够取得长足的发展,又是每个国家都面对的问题。为了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主体有一个自由、公平的交易环境,在市场经济中专利权的行使必须予以规制,专利权是法律赋予其权利主体的一种相对具有垄断地位的权利,所以对于滥用专利权的垄断地位实施损害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竞争环境的行为应当由《反垄断法》予以规制。在此方面《反垄断法》有着它自身的优势。因此,完善的滥用专利权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是十分重要的,同时也是我国经济长足发展的要求。我国正处于反垄断执法的攻坚时期,2015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高通公司的滥用专利权实施垄断的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这对于我国专利权垄断执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专利权行为的规制相对域外的相关法律体系来说不够完整,对于滥用专利权的反垄断法规制也只限于原则性的规定,并不成系统。基于以上实际情况,本文以滥用专利权实施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为研究主题,以权利滥用的定义为切入点,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滥用专利权行为的规制为基础,以滥用专利权的反垄断法规制为研究对象,采用实证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滥用专利权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构成,以及对于滥用专利权实施垄断行为的列举,进而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进行总结整理,并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执法机构的设置等相关的规定提出建设性的完善建议,以期使滥用专利权的反垄断法律规制能够在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完善我国市场竞争体制,促进我国企业创新进步,增强我国综合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