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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寻求替代短期监禁刑的刑罚时,社会服务令得到了西方多数国家的支持,它也得以在许多国家被广泛的运用。我国2011年规定了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活动,但对社区矫正中极为重要的社会服务令这一形式未作规定。在当前国际社会的轻刑化和非监禁刑的趋势下,我国确实也很有必要需要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本文主要的写作思路是以我国的试点工作为基础,在借鉴国外健全制度的情况下,试图找到适合我国的社会服务令制度,并明确社会服务令适宜作为我国的刑罚执行方式存在。因此,本文在写作过程中以相关理论为基础,探讨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制度的建构提出自己的看法。本文的三个部分涉及以下内容:第一部分关于社会服务令的概念和发展。主要是对社会服务令的概念作出明晰,再介绍其起源和发展,在了解基本理论后分析各国各地区的社会服务令制度,以及社会服务令在我国适用中存在的阻碍,并试图在国外各国的社会服务令制度中,找出对我国社会服务令制度的发展具有的可借鉴性。第二部分关于我国实行社会服务令制度的意义。写作思路主要以背景及其积极作用出发,阐明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实行是极为必要的。同时以我国现有法律依据为支撑,现有资源和现有模式为基础,就当前我国的试点情况阐明制度在我国的实行是可能的。第三部分关于我国社会社会服务令适用的构想。明确了社会服务令在我国的性质,就社会服务令的发文依据、发文形式、发文主体作出分析,明确社会服务令适宜作为我国管制、缓刑、假释刑罚的行刑方式予以适用。此部分是笔者写作的主要目的,也是本文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