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琪公司诉中外运公司铁路提单物权纠纷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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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下,中欧班列的开行实现了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等国的互联互通,它的开行增加了沿途国家间的贸易总量,铁路货物运输需求量也随之愈来愈多。但是现行铁路运输单证的物权凭证功能缺失,这对发展铁路运输业和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带来了较大负面影响[1]。有鉴于此,铁路提单顺应“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行和中欧班列的开行而产生。铁路提单系相关市场主体为了满足陆上贸易便利化等需要而做出的商业创新,其已然成为复兴中欧班列的重要动力。孚琪公司诉中外运公司铁路提单物权纠纷案是2020年由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的案件,是全国第一起铁路提单纠纷案件。本案以铁路提单在重庆自贸区的适用为背景,是一起铁路提单提货纠纷。本案作为全国铁路提单第一案有特殊性和研究价值,比如案涉铁路提单该作何定义、其法律性质为何、其与铁路运单如何协同使用等理论问题仍需要深入研究。故本文以本案的发生背景、争议焦点、判决结果为研究基础,针对铁路提单的法律属性、铁路提单的功能设置以及铁路提单制度的完善建议等几个方面展开了讨论和研究,以期使铁路提单在国际铁路运输中能够与铁路运单一同发挥作用、助力国际陆上贸易的革新与发展。本案只经历了一审程序即审理终结,在案件庭审过程中,可以总结出以下四个争议焦点:一是本案纠纷解决应当适用的实体法;二是孚琪公司持正本铁路提单能否提取提单项下货物;三是案涉铁路提单的背书流转是否符合中外运公司的交货条件;四是在运费未付清时中外运公司留置权的行使问题。本文通过对案件的分析研究,针对以上问题得出下面几个结论:第一,案涉铁路提单于德国境内签发,本案系涉外车辆物权纠纷,孚琪公司和中外运公司可以协议选择本案纠纷解决应适用的法律。因孚琪公司和中外运公司对此未做选择,故本案适用纠纷发生时车辆所在地的法律[2]。因案涉车辆事发时已被运抵重庆市,故本案纠纷的解决应适用我国法律。第二,案涉铁路提单在协议中被约定为提取货物的唯一凭证,因此在铁路提单与提货权之间产生一种对应关系。本案中孚琪公司既然已经提交了铁路提单正本,则相应的享有请求中外运公司交付货物的权利。第三,各方在协议中真实的表达了“货运代理人凭单交货与持单人凭单提货”的意思表示,因孚琪公司所持经背书之正本铁路提单与其上所记载的提货要求并无明显不符之处,故中外运公司作为案涉铁路提单的制作者、签发者不能拒绝交付货物。第四,留置权是我国法律赋予承运人的法定权利,但留置权的行使也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本案中中外运公司虽享有留置权,但经本文详细分析可知本案涉及的运费、仓储费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故中外运公司不得以行使留置权为由拒绝交货。本案引发了有关铁路提单的性质和功能的思考。目前在国际铁路货运领域,铁路运单是强制使用的运输单证。铁路提单在功能上与铁路运单存在某些相同之处,并且相应的会产生功能冲突。为了使铁路提单能够在铁路运单基础之上发挥货运单证的功能,本文以本案为例总结出一套能够使两种单证并行适用的运作模式。最后文章提出了铁路提单制度的完善建议,希望以铁路提单创新助力国际陆上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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