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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领域潜规则现象的存在,已成为发展体育必须予以思考的问题。从价值的角度考量潜规则后,与其同源的体育领域潜规则相应的呈现出良莠的属性。面对这种情况,既需要对其进行区别认识,又需要从整体上规划治理方略。因此,辨别体育领域潜规则的属性成为认识阶段与规划治理阶段的中间环节。通过资料查阅、专家访谈、逻辑分析(归纳法与演绎法)后发现:体育潜规则现象虽早已兴盛,但相关研究的数量却并不多见。关于整体潜规则的研究,虽在数量上占有一定优势,但鲜有较为卓著的研究成果,理论专著更是鲜见。其中,容易引起注意的是,各界对潜规则的认识存在明显的分歧,根据观点的不同可分为三种,即潜规则不良观,也称一元观;潜规则兼具优良属性的二元观;以及在二元观基础上因呈现出中性而命名的三元观。由于研究角度的不同,出现观点的差异并不为奇,从研究的出发点上分析,各种观点的共同之处均在于促进事物发展,只是在发现问题、揭露问题以及在提出治理策略方面有所侧重,所以,三种观点并没有绝对的正误之分。从人文研究的角度,笔者没有把研究的重点放在分析潜规则的类别上,反而认为将事物的价值凸显清晰才更具有意义。因此,本次研究在总结前人观点的基础上,以体育领域为背景,以潜规则为研究对象。将研究框架总体分为三大部分,共6小节。第一部分,共3小节。包含引言及研究内容的前两节,即文献综述、研究对象及方法。它们为第三节体育领域潜规则概念的引出,提供重要的理论背景,并为本次研究所具有的意义,从学术研究、体育实践、国家发展三个层面进行了说明。在结论中,依据潜规则的定义,体育领域潜规则定义为“体育领域内未被察觉、或不具备形式正当性的规则”。概念厘定后,体育领域潜规则分为良性潜规则和不良潜规则。良性潜规则是有益于人们文化生活的潜规则。它具有上升为法的可能,这是良性潜规则的显著性优势及不良潜规则无法企及的特征。而不良潜规则是指与现行主流文化、主流秩序的要求与期望,存在行为与思想不相符合的一类潜规则。按事件发生的严重程度,分为两种情形:可以是没有触及法律红线的一类不良潜规则。它强调的是一种法律授予权力后的潜规则行为,如自由裁量权为私利服务的行为;或者是没有违反形式上的法律条文,但已冒犯了法律精神的一类不良潜规则,文中以例举“混水摸鱼”事件对此进行了说明。此外,该事例与其他三项具体事例,统称为体育领域的“四大不良潜规则”,因其不利于体育领域的发展,引起了笔者的关注与研究,并作为本次研究的分析案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第二部分,包括两小节。在潜规则发生机制探源这一节中,将利益作为潜规则发生的重要因素被首先提出。论述中将利益换化为四种具体的形式,即金钱、权利、名誉和地位,并对“自古以来,(金钱、权利、名誉和地位)就是大众梦寐以求的几样身外之物”这一论断,做了简练的阐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一个推动研究深入的问题——“执着于利益背后的最终需求是什么?”为何物质利益、精神利益均得到充盈的人,仍会选择不良潜规则?在本节的后半部分,将这种欲望所追求的东西概括为“势”,并就“势”做了相关的论述。此外,在探析潜规则发生的原因中,还包括有立法、执法、司法等相关制度确立与执行的问题,体育行政机关在组织结构方面的问题等。主要表现为:法律制度的缺位、执法与司法方面暴漏出的管理缺陷,以及在体育管理层内部存在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均为潜规则的运行提供了契机。在第5节中,从潜规则的价值方面,对良性潜规则的作用及不良潜规则的影响进行分别论述。良性潜规则的作用总体概括为三点:一,丰富活动内容,扩充文化气息;二,维持秩序;三,孕育新的法律;这部分内容与概念厘定部分相对应,对良性潜规则做了较为详细的阐释,此外,又为后文治理策略中提出的治理关键——辨别优良潜规则,提供了辨识的依据。在不良潜规则的价值分析方面,重点提到两点:一,体育不良潜规则对法律信仰、法律公信力的影响;二,进一步从唯利是图的发展脉络中,分析不良潜规则对“体育四维”“国家四维”的消融作用。最后,通过分析潜规则的不同作用,进行分别治理。第三部分,是包含治理建议在内的结论部分。根据潜规则的表现及其作用与影响,建议:在治理潜规则时,对良性潜规则采取保留与促进其发展的方法,文中从弘扬优良体育文化、立法保护和上升为法,三个方面提供了方法与途径;在治理不良潜规则的建议中,主要采取压制的方法,以缩减其运行空间。该方法从分析潜规则发生机制处得到启发,具体通过完善法律来框定合法的范围、通过提高监察质量以压制发展势头、加强管理机关的廉洁文化建设,坚持发展科学教育,以改良体育领域的不正作风。最后,是研究的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次研究的主要观点,并对全文的脉络进行了简单的梳理与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