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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的宗法制呈现了独特的形态和特点。一方面社会上出现了很多对宗法制的背弃和破坏现象,从这个层面上讲宗法制的确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动摇。另一方面春秋人的宗法观念普遍存在,也非常重视自己的宗族,宗族在春秋社会政治生活中依然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当时君统与宗统处于若即若离的状态,君主的地位和权力不能和后世同日而语。此外,从贵族僭越层面上讲的“礼崩乐坏”,并不能概括当时礼制的全部形态。春秋精英们对礼的作用有深刻的认识,他们实际上非常重视礼,甚至将其作为安身立命的根本。对于春秋时期普遍存在的弑君现象,后世一直有“弑君三十六”的说法。无论被视作确数与否,其判定标准都是比较苛刻的,这显然对全面认识春秋弑君事件是不利的。对其进行重新界定和考证统计,春秋的弑君事件实际共79起。依据各起事件发生的主要动因,它们可归纳为公族争位、类公族争位、大臣擅权、私人仇怨、改立新君、战争中杀君等六种类型。弑君事件几乎遍布了春秋各主要诸侯国,其背后的社会政治原因不尽相同。晋国和齐国发生的弑君事件最多,但前者不外乎公族争位和大臣擅权两种类型,大致体现了春秋前期的曲沃代翼和中后期的异姓卿族擅权;后者私人仇怨和卿族擅权较为突出,分别体现了齐国多无道之君和春秋晚期的陈氏代齐。楚国的弑君类型全部是公族争位,这与其政权不曾下移的政治特点是分不开的。鲁国则主要集中在卿大夫专权,其中几位国君都成为了三桓专鲁的牺牲品。宋、郑、卫三国弑君类型均较为多样,体现了春秋政治形态的许多侧面。弑君是对政治伦理的一种严重破坏,然而春秋时期对弑君者进行讨伐的比重是很低的,这主要是由其背后的各种现实政治因素决定的。除了对部分无道之君的弑杀外,春秋社会对弑君之名还是深为忌讳的。此外,部分弑君事件还与霸主大国的干涉有关,其结果往往造成他国的小宗取代大宗政权。然而,他们对周王室之乱往往采取支持周天子大宗的态度。这种鲜明的对比和当时的现实政治环境也是分不开的。对于大量弑君代立的新君,他们为避免自己被其他公族弑杀篡位,通常驱逐和诛杀群公子,重用异姓人才。这些措施对春秋列国的社会政治变革,乃至时代发展进程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