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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刑事司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作为中心,注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世界各国对此状况进行了反思,开始了保护被害人的运动,使被害人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日益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的焦点。保障被害人对量刑程序的参与并适当地影响审判者的量刑,也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诉讼程序改革的目标。2010年,我国实行了量刑规范化改革,被害人参与量刑的问题逐渐被重视起来,但是在实践中被害人对量刑程序的参与情况还是不尽如人意。本文主要针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参与量刑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被害人参与量刑制度的意见。本文正文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正当性。首先总结归纳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被害人应否参与量刑的争论意见,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即被害人应该参与量刑,对反对被害人参与量刑的观点进行了反驳。然后,从修复正义理论、权利保障理论、程序参与理论、刑罚功能理论以及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五个方面论述我国实行被害人参与量刑制度的依据。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被害人参与量刑的制度和实践进行考察。首先是关于我国被害人参与量刑制度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已经有了该制度的规定,为被害人参与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的被害人参与量刑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对被害人参与量刑的主体、形式、自愿性、具体程序及相关配套制度等规定不明确。然后,通过分析S市某区人民法院在2013年审结的案件,发现存在被害人参与的案件数量少、比例低、参与的案件类型不全面、参与的方式单一、提出的意见易于被法官采纳以及被害人参与量刑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脱节等问题。通过对被害人参与量刑的实践现状的分析,总结了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个人权利意识低下、法律知识不足、对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赔偿的关注、我国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不理想以及审判人员对被害人意见的关注等。第三部分考察了域外被害人参与量刑模式,提出了完善我国被害人参与量刑模式的意见。首先,对域外两种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模式,即被害人影响陈述模式和被害人发表量刑意见模式进行分析比较,发现这两种模式在包含的内容、提出的依据、形成的阶段、提出的形式以及诉讼功能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然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被害人参与量刑模式的意见,即借鉴域外被害人影响陈述的相关内容、与我国现有规定相结合。第四部分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被害人参与量刑制度的意见。首先是关于参与主体的问题。考虑不同案件被害人的不同情况,对于量刑程序的参与权利可以由受害者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以及受害单位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来行使。其次是关于被害人参与量刑的形式问题。对被害人影响陈述的内容应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而被害人对量刑的意见则没有必要要求被害人必须用书面的形式、可以用口头的形式提出。第三是关于被害人参与量刑的自愿性问题。考虑被害人的特殊性,对于被害人享有的此项诉讼权利,应该由被害人自愿选择是否行使。第四是关于被害人参与量刑的具体程序的问题。提出被害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参与量刑的具体程序。最后是关于被害人参与量刑的相关配套制度。提出实现被害人充分的参与量刑就要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以及保障被害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相应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