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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内,由于离婚案件与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密不可分,财产分割、子女监护、子女抚养等事项的解决不仅直接关系到内国公民及其家庭的利益,对于社会和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也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在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规则,除了一些特殊的限制之外,各国对离婚案件管辖权有着充分的立法权限;管辖权对法律适用的意义使得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更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各国的作法均不相同,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立法与实践颇为混乱。笔者试图对管辖权立法进行归纳与整理,对现行制度及其发展趋势作出分析,并对我国涉外离婚制度的完善提出些许建议,以期能对我国涉外离婚制度的发展有所贡献。第一章主要是对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制度进行简要介绍。首先阐述了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制度的定义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重要意义;其次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中的直接管辖权和间接管辖权,并将二者的关系作一界定。第二章着眼于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国内立法与实践分析。首先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直接管辖权的立法与实践,包括英、美、法、德及瑞士;其次介绍了两大法系的间接管辖权立法与实践,包括英、美、法及瑞士,此外,还阐述了外国离婚判决承认的其他条件。第三章介绍了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国际立法,包括1902年海牙((关于离婚与别居管辖权与法律冲突公约》、1968年海牙《承认离婚与司法别居公约》以及欧盟《婚姻事项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并对公约中体现出的趋势作出分析。第四章则主要论述的是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首先说明了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定义及其表现,主要从平行诉讼的角度进行分析;其次对涉外离婚管辖权冲突的起因进行分析,着重从管辖根据扩大化这一法律原因和当事人利益驱动这一经济原因入手;再次,结合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原则与各国在管辖权制度方面的具体做法,提出了解决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做法。第五章是对中国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制度的分析及完善建议。首先对中国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制度进行了梳理,从建国以来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详细列举了现行有效的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规定,包括直接管辖权和间接管辖权两个方面;其次从我国社会现实及国际交流合作的角度对中国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制度进行分析,总结了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