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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治疗依其本质原因可以分为保安性非自愿住院治疗和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是指对于有自伤行为或可能造成自身伤害危险的精神障碍者,或者病情严重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实行的人道主义强制住院治疗。
实施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实体条件为罹患精神障碍且有自伤行为,或可能有对本人造成伤害的危险,或不接受住院治疗将导致病情严重恶化,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的经人民法院确认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方可被送至医院进行非自愿的住院治疗。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能有效地保护患者权利,也是杜绝“被精神病”的安全门,本文从监护制度出发分析送诊主体资格和权利;从精神病院的设置出发分析接诊主体的资格和权利;从收治诊断、复诊鉴定和住院解除三个环节分析住院治疗的程序问题。
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既是一个医学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涉及到人身自由、名誉、财产等权利,应该引入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应该对诊断结论、程序和特定治疗措施进行审查;司法审查的内容是精神科医师诊疗决定是否有过度使用诊疗权力和不当使用诊疗权力而不当剥夺、减损或以其他形式侵害了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人权。为确保患者权利,应该赋予其异议救济权,使其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并通过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使其获得律师的帮助。
明确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民事法律关系属性,将民事主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完整地赋予“患者”,健全完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和监护制度,充分尊重个人自由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