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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具有很长的立法历史,发生频率高,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人类社会的各个阶段都受到立法的严格禁止和制裁。在不同历史阶段,人们对强奸罪的理解随着伦理道德和性意识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设立强奸罪名的初衷并非是对女性的保护。男权主义影响下,女性没有独立地位,而是依附男性生活,此时强奸罪的设立是为了维护女性所有者的财产权益,使家族血统免受污染。此时社会普遍将强奸行为作为破坏风气、败坏伦理道德的行为,并不关注女性意愿。随着社会意识的进步,男女平等观念开始普及,女性地位受到重视,法律开始注重保护女性权利,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变成了女性性自主权,这是女性地位独立进程的里程碑,对于女性权利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但随着时代的进步,传统强奸犯罪的行为模式受到挑战,男性遭受性侵犯的案例时有发生,但苦于刑法仅将女性作为强奸罪保护对象,类似案件得不到妥善处理。同时,受传统文化和公权力的有限性的影响,法律对于婚姻内部的人身关系少有涉及,婚内的强迫性行为得不到有效救济,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本文将从强奸罪保护对象的立法缺失入手,重点探讨对男性的性侵犯能否构成强奸罪以及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定性问题,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和我国实际,提出改进强奸罪立法的建议,希望能消除强奸罪隐含的性别歧视问题,对男女性权利加以同等保护。本文首先对强奸罪进行概述,主要介绍强奸罪的历史概念以及立法演变,揭示其男权主义影响下性别歧视的原始本质。第二部分将重点论述强奸罪对象的性别缺失,分析将男性排除在强奸罪保护范围之外的根源。从我国实际案例出发分析男性是否存在遭遇性侵犯的可能,同时对该立法缺失的危害进行分析,证明对强奸罪保护对象进行性别限定不利于实现男女真正平等,最后提出立法建议,将男性纳入强奸罪保护范围。第三部分将对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分析,对理论界的争议进行介绍并加以评析,分析在我国现行社会观念和司法实践中不利于婚内强迫性行为入罪的因素,最后结合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我国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在强奸罪后加入“强制性交罪“作为第四款,对婚姻内的性权利加以同等保护。希望可以通过本文的论述,对强奸罪立法的完善提出有效建议,实现刑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