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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田径运动的发展和比赛的日益增多,对裁判员的需求不断扩大,对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体育院校作为裁判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如何发挥自身优势培养更高水平的裁判是每个体育院校需要思考的问题。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以及逻辑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和数理统计法等方法对我国八所体育院校的田径裁判员培养体系的各个环节进行了针对性的研究和对比分析,结果表明:1、部分体育院校在对裁判员的各环节管理上缺乏监管措施,对田径裁判员的培养工作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不同等级裁判员培养目标设置不够明确和全面;在田径裁判的理论教学的过程中,裁判课时设置偏少,教学方式上主要以理论教学为主,对实践教学不够重视;2、在课余时间,学生裁判员缺乏学习田径裁判知识的主动性导致在竞赛执裁中对规则理解生疏;个别学校田径学生裁判员参与裁判临场执裁的次数有限且执裁项目或岗位比较单一,导致学生严重缺失裁判工作方法和裁判执裁经验,裁判执裁能力得不到全面发展;在等级考核中,大多以理论为主,临场实践考核不多且随意性较强。3、本研究从各院校的裁判培养目标体系、裁判教材用书、裁判员课余理论知识教学体系、裁判员实践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等进行研究。裁判员培养目标体系从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业务能力四大方面进行构建,并对不同等级的裁判员在业务能力上提出相应的要求;在裁判教学用书上,提议由各院校田径裁判领域的专家针对学生裁判教学共同编写具有高度针对性的教材;在裁判员课余理论教学中,根据裁判知识的重点和难点对课时进行合理的安排,以弥补大纲教学中裁判知识课时不足的问题;在裁判员实践体系中,对教师具有的裁判资源或者外出执裁任务合理安排,公平选派学生。对学生建立裁判实践记录,使学生每次执裁时项目岗位轮换;在考核评价体系中,对学生报名条件提出更严格的限制措施,并确立二级和一级裁判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的比重,对理论考核内容和实践考核内容制定了较为详细的评分体系。4、将裁判员培养的各个环节纳入一定的管理下,成立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田径裁判协会,对裁判员实行规范化管理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