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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婚姻为基础建立的家庭是现代社会的核心,涉外婚姻关系作为涉外民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婚姻双方的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本文在立足我国实践的基础上,以201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关系适用法》)为契机,对比新旧立法的异同,并结合对有关国家和地区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的比较研究,对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规定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就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与实践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是对涉外婚姻的基本论述。首先论述了涉外婚姻的基本定义;其次分析了涉外婚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其特点;最后比较了冲突规范调整法以及统一实体法调整法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冲突解决方法,并得出如下结论:考虑到婚姻家庭领域的特殊性,在其法律适用方面应着重适用冲突规范调整法,以尊重各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尽可能促成国际统一冲突法规范的制定。第二章主要论述了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首先分别论述了不同国家在涉外结婚领域采取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婚姻缔结地法、当事人属人法以及兼采两者的混合制,本文将对上述原则各自的优、缺点逐一评价,以便我国实践中得以灵活性地采纳;其次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在涉外结婚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进行比较评析;最后对我国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进行评析,主要通过对比新旧立法的异同,对我国现行的立法及实践提出了如下建议:在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方面,应注意与旧法的衔接问题,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在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方面,可针对在我国境内及境外缔结的婚姻采取不同的规定,对在我国境内缔结的婚姻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我国境外缔结的婚姻适用《法律关系适用法》的规定。第三章主要论述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制度。首先介绍了住所、国籍、惯常居所等常见的管辖权认定标准;其次对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现行规定进行评析,指出现行规定缺乏系统性,并易滋生跛脚婚姻现象,实践中可有条件地运用一事不再理原则进行规范。第四章主要论述了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体例与第二章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法院地法在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其涉外离婚案件准据法的确定中,取代了涉外结婚法律适用中的婚姻缔结地法原则,并占据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在对比新旧立法的异同,并分析比较有关国家和地区立法的前提下,对我国现行的立法及实践提出了如下建议:应区分离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分别规定应予适用的法律;离婚形式要件领域不应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有待拓展至诉讼离婚领域;诉讼离婚领域可引入混合制的立法模式,并融入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有利于离婚的立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