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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是一项非常古老的民法制度,自从罗马法以来,一直到日耳曼法,再到近现代的德国法,关于占有制度的学说和论断就一直百家争鸣。不过值得肯定的是,占有制度在各国民法中一直得到沿用,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得日益完善。占有是物权法一个非常重要的构成部分,在维持社会和平公正,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发展物权法体系等许多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占有的保护是占有制度设定的主要目的,对占有的保护可以稳定物的支配秩序,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也涉及到占有保护的相关规定,但是我国学者对占有保护制度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很多理论问题和漏洞仍然亟待解决。本文对占有保护制度进行了浅略的分析,以期对我国占有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做出一点贡献。本文主要通过四个部分来对占有保护制度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对占有保护制度的历史考察。首先介绍了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上的占有保护制度,这是占有制度发源的法律。然后介绍了大陆法系一些主要国家的占有保护制度,包括德国、法国、日本关于占有保护的规定,最后简要阐述了一下我国台湾地区的占有保护的民法规定。第二部分是关于占有保护理论的一些基础学说,这里主要介绍了占有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对各个学说的阐释;对不同类型的占有的保护,如间接占有、共同占有等。第三部分是关于占有的物权法保护,这是重点部分。因为学术界对此的争议较大,各家观点都不相同。笔者认为占有人应当具有自力救济权,只是需要严格限定自力救济权的行使要件。除了自力救济权之外,占有人还具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在占有受到他人私力的侵害时,占有人可以对该侵害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同时介绍了我国《物权法》对于占有保护的规定,以及存在的缺陷和如何完善的建议。第四部分是关于占有的债权法保护。关于占有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笔者赞同肯定说,即认为占有能够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之后阐释了一下占有受到侵害时的损害赔偿类型,其中,区分了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不同情形,占有受到侵害时的损害赔偿内容也有所不同,同时包括我国《物权法》对于占有的债权保护的规定,以及不足之处。